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管帐原则第17号——告贷费用》(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告贷费用原则)等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告贷费用本钱化期间起头、暂停和停行时点,将告贷费用别离计进契合本钱化前提的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承租人根据《企业管帐原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租赁原则)所确认的租赁欠债发作的利钱费用适用告贷费用原则。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管帐原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在资产、欠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根底存在差别的情状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欠债。
企业关于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吃亏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吃亏和税款抵减的将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响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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