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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逄焕莉的第74期分享
法令分享 心有感悟 向上生长
残疾哥哥往世,被送养的妹妹想继续房产,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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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日,哥哥往世。哥哥是残疾人,未婚,无子女。父母过去世,父母生前育有六个子女。小妹妹在5个月大时被人抱养,并打点收养注销;在小妹妹20岁时,因琐事争吵,经法院判决,和养父母去除了收养关系。
哥哥生前住在养老院,费用来源有两部门:一部门来源于一套自有楼房的租金每月6000元,另一部门来源是政府补助1725元。四弟处置租房和租金的收取,以及与养老院的结算。
哥哥往世后,就该套楼房,大哥,二哥舍弃了继续。四弟、五弟,小妹妹处置遗产的不合很大,四弟要求多分,理由是对哥哥尽了次要抚养义务。最初,协商不成,四弟告状了五弟和小妹妹。
您认为那套楼房该怎么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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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是如何判的呢?
法院是如许判的:判回该楼房由四弟所有,五弟付出四弟600000元的折价款。
您撑持吗?
03
逄焕莉律师提醒: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四弟能否能够多分遗产?
哥哥生前住在养老院,所破费用来源于自有房屋和政府补助,所以四项主张对哥哥生前尽到次要抚养义务没有法令根据,不成以多分遗产。
2.小妹妹能否应当分得哥哥的遗产?
小妹妹5个月大时被抱养,并确立了收养关系,其与生父母和近亲属的关系即行消弭;小妹妹20岁时,与养父母去除了收养关系,小妹妹做为成年子女,此时与生父母及近亲属的关系能否恢复,协商确定。案中没有协商确定,与哥哥的近亲属关系不会自行恢复,因而,小妹妹不克不及做为第二挨次继续人继续哥哥的遗产。
多存眷,少食亏。早存眷,早点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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