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继续、受遗赠的不动产注销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素材或者生效的法令文书,能够根据下列法式打点:
1.1.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素材包罗:
1.所有继续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续人或遗赠人的灭亡证明,包罗医疗机构出具的灭亡证明;公安机关出
具的灭亡证明或者说明了灭亡日期的登记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灭亡的判决书;
其他可以证明被继续人或受遗赠人灭亡的素材等;
3.所有继续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续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罗户口
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
承人或继续人单元出具的证明素材,其他可以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素材等;
4.舍弃继续的,应当在注销部分办公场合,在注销部分人员的见证下,签订放
弃继续权的声明;
5.继续人已灭亡的,代位继续人或转继续人可参照上述内容供给素材;
6.被继续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力的素材;
7.被继续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数遗嘱或者
遗赠抚养协议;
8.被继续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头有夫妻财富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1.1.1.2 受理注销前应由全数法定继续人或受遗赠人配合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注销部分停止继续素材查验。注销部分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能否失实、当事人与被继续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能否失实、被继续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续人、被继续人或遗赠人和已经灭亡的继续人或受遗赠人的灭亡事实能否失实、被继续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申请继续的遗产能否属于被继续人或遗赠人小我所有等,并要求申请人签订继续(受遗赠)不动产注销具结书。注销部分能够就继续人或受遗赠人能否齐全、能否情愿承受或舍弃继续、就不动产继续协议或遗嘱内容及实在性能否有异议、所提交的材料能否实在等内容停止询问,并做好笔录,由全数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1.1.1.3 经查验或询问,契合本标准第3.5.1条规定的受理前提的,注销部分应当予以受理。
1.1.1.4 受理后,注销部分应根据本标准第4章的审核规则停止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状的,能够发函给出具证明素材的单元、被继续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元或栖身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状。
1.1.1.5 对拟注销的不动产注销事项在注销部分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停止公示,公示期6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注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注销簿。
1.1.1.6 此类注销营业的详细打点规则和法式另行规定。 (详见《北京市继续(受遗赠)不动产注销工做法式(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