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改随继父姓,生父拒付抚育费辩称有协议、伤自尊 法院:不得因子女改姓拒付
因为儿子改姓,一对离婚父母就孩子抚育费问题闹上法庭。男方在庭审中认为,两边签定了填补协议约定“孩子改随继父姓,不再付出抚育费”,且孩子随别人姓有伤自尊,于情于理本身都不该陆续承担孩子的抚育费……
他的阐明能否得到撑持?近日,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那起抚育费诉讼案。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弭。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两边的子女,不间接抚育的一方应当承担部门或者全数抚育费。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阐明,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动姓氏而拒付抚育费。因而,两边所签填补协议里违背法令规定的部门无效。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李某仍需付出孩子的抚育费。
最末,经法官调和两边达成协议,李某所欠抚育费分期付出、此后的抚育费按月付出,并就若何探视停止了详尽约定。
庭审:
男方拒付抚育费
辩称签了填补协议且孩子改姓伤自尊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女子刘某与须眉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一子,孩子未满一岁时两边因豪情不合到本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儿子随母亲刘某生活,父亲李某每月付出抚育费1500元。
离婚后,李某均定期付出了抚育费。一段时间后,刘某再婚,并与李某签定填补协议,约定孩子改随继父姓,李某不再付出抚育费。尔后,刘某为儿子打点了改名,李某因而不再付出抚育费。
然而,几个月后,刘某以孩子的名义告状至法院,要求李某付出挈欠及此后的抚育费用。
庭审中,李某认为本身已协助前妻打点了孩子的改名手续,履行了填补协议的义务,且从传统角度动身,孩子跟从别人姓是有伤自尊的,加之填补协议的约定,于情于理都不该当陆续承担孩子的抚育费;女方则认为,几个月前签定的填补协议无效,男方仍是应该陆续付出抚育费。
调和:
展开全文
两边达成协议
男方分期付出抚育费,并详尽约定探视
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弭。离婚后,子女由父或者母间接抚育,仍是父母两边的子女,不间接抚育的一方应当承担部门或者全数抚育费。费用的几和期限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与此同时,上述协议或判决不障碍子女在需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者判决原定命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还规定,违背法令、行政律例的强逼性规定的民事法令行为无效,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阐明,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动姓氏而拒付抚育费。因而,在该案中,两边签定的填补协议里违背法令规定的部门无效。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李某仍需付出孩子的抚育费用,以确保孩子的安康生长。
颠末法官屡次释法明理,李某理解了相关法令规定,最末表达情愿付出抚育费。同时,李某也提出一个前提,因其爷爷刚刚往世还未出殡,根据风俗,要求把孩子带回老家祭奠曾祖父。
领会到李某的诉求后,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理及风俗三方面临两边停止了长达两小时的调和。最末,两边达成调和协议,李某所欠抚育费分期付出、此后的抚育费按月付出,并就若何探视停止了详尽的约定。
刘某也在法官定见下,附和签完调和协议后立即赶回家协助李某接走孩子,回老家祭奠曾祖父。
延伸阅读:
父母给付抚育费的义务
不会因离婚以及小孩姓氏改动而可以免去
父母离婚后,能否能够给子女改姓?子女如改姓,一方能否可因而拒付抚育费?对此,红星新闻记者也摘访了多位专业律师,对此停止了详尽解析。
1.“父母不得因子女变动姓氏而拒付抚育费”
关于此案,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做了进一步解读。他表达,抚育未成年人子女为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能否存续发作改变。同时,有关抚育费问题的协议,虽属父母两边意思自治范围,但该意思自治只能对父母权力、义务停止约束,无权在协议中褫夺或限造别人,即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力。
本案中,即便父母两边虽有“孩子改继父姓,不再陆续付出抚育费”条目,但孩子仍能够本身名义恳求抚育费之根由。对此,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阐明(一)第五十九条即明白:“父母不得因子女变动姓氏而拒付抚育费。”
2.“离婚后,未经对方附和,抚育方无权为子女改姓”
关于离婚后孩子改姓问题,相关法令、司法阐明均有明白规定。即离婚后孩子改姓是能够的,但要经对方附和。未颠末对方附和的,抚育孩子一方是无权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力告状变动。
本案略微复杂之处在于,关于子女改名,父母以协议体例明白:“孩子改继父姓,不再陆续付出抚育费”,那阐明该改名并不是双方意思表达。现实中,双方改姓往往行欠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变动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即明白:“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私行更改子女的姓名,一方私行变动公安部分可回绝打点。”那意味着,婚后子女改名,公安部分也需收罗父母两边定见。本案中,男方虽不克不及以孩子改姓为由,回绝付出抚育费。但男方仍能够严重曲解等为由,告状要求孩子恢复原姓氏。
3.“填补协议内容对孩子本人不产生法令约束力”
四川省律师协会 *** 委员会委员冯骏律师表达,针对“孩子改姓,生父能否拒付抚育费”的疑问,法院已经释了然相关法令条目及司法阐明的规定。那么,除了那一概念外,还有就是姓氏的改动与否的填补协议,能否影响小孩主张生身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力的问题。
冯骏延伸解读,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育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克不及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力。如许就能够明显看出,父母给付抚育费的义务不会因离婚以及小孩姓氏改动而可以免去。
除了法院已经释明的“父母离婚不影响孩子仍是两边子女”的那一法令概念之外,冯骏还表达,针对孩子父母所签定的所谓填补协议,应该仅仅是父亲与母亲两方,其实不涉及孩子。因而,即便是孩子的父母达成了填补协议,但因为小孩自己是有独立的权力要求,要求父亲给付抚育费,且孩子为未成年人,尚不克不及够自主舍弃本身的合法权力,该填补协议所有内容对孩子本人不产生任何法令约束力。
李俊英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责编 任志江 编纂 王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