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暨募集资金账户部门资金被冻结停顿情状的通知布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包管本通知布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严重遗漏,并对其内容的实在性、准确性和完全性承担法令责任。
重要内容提醒: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近期获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第二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本金1100万元、利钱3622万元、案件受理费28万元
● 能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涉及担保事项发作于1999年,公司已积极摘取办法向人民法院上诉以明白相关法令责任,尽快处置募集资金账户冻结事宜,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退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如上述冻结事项或所涉诉讼对公司形成缺失,公司将根据事实情状对相关责任主体停止逃偿。根据2011年11月公司与相关方配合签订的《严重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置资产协议》以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方出具的《关于债务转移安放的许诺函》,本次诉讼对公司形成的缺失应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方承担补偿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根本情状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发科技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接到开户银行通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执保391号之一”法令文书,于2021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部门资金,冻结金额为48,070,122.06元。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披露的《宏发股份:关于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部门资金被冻结的通知布告》。
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21)陕01民初1663号《应诉通知书》及响应的《民事告状状》,详细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1月30日披露的《宏发股份:涉及诉讼暨募集资金账户部门资金被冻结停顿情状的通知布告》。
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7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663号),详细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12日披露的《宏发股份:涉及诉讼暨募集资金账户部门资金被冻结停顿情状的通知布告》。公司收到上述判决书后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受理,案号为(2022)陕民末443号。
公司于2022年11月中旬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陕民末443号),详细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1月17日披露的《宏发股份:涉及诉讼暨募集资金账户部门资金被冻结停顿情状的通知布告》。
本次诉讼系中国长城资产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诉西安文商商贸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商商贸公司“)、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告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提交的《民事告状状》次要内容如下: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被告:西安文商商贸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
诉讼恳求:
1、恳求法院判令被告文商商贸公司向原告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了偿告贷本金1100万元及利钱37,070,122.06元(该利钱暂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
2、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宏发科技公司对文商商贸公司应向原告长城资产陕西省分公司了偿的上述本金1100万元及响应利钱承担连带责任。
3、恳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数诉讼费、保全费。
二、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递交的《民事告状状》,告状事实与理由如下:
1999年11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西稍门收行(现改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收行,以下简称“农行西稍门收行”)与被告西安文商商贸大厦(现改名为西安文商商贸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双虎涂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改名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包管担保告贷合同》,约定农行西稍门收行向文商商贸公司供给1100万次贷款,宏发科技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包管责任,包管期间为2000年12月30日至2002年12月30日。
因为上述贷款到期后,文商商贸公司未能回还告贷,宏发科技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2016年10月19日,农行西稍门收行与原告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签定《拜托资产分户让渡协议》,将本案债权及从权力让渡给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告状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法院判令文商商贸公司了偿告贷本金及利钱,判令宏发科技公司对上述告贷承担连带责任。
三、裁定判决情状
根据公司近日收到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陕民末443号之一),认为原审认定根本事实不清,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宏发科技公司和文商商贸公司预交的二宗案件受理费284566元予以退回。目前此案件退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在审理过程中,我司将陆续积极与法院停止沟通诉讼及冻结账户的置换事宜。
四、本次通知布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前身为武汉双虎涂料(集团)公司,后改造为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集团)公司,于1996年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1998年公司控股股东由海南赛格实业公司变动为陕西东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控股股东变动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改名为“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因施行严重资产重组,公司置出截至评估基准日合法拥有的全数资产和欠债并置进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75.01%股权,控股股东变动为有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有格投资有限公司”),并改名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已积极摘取办法向人民法院上诉以明白相关法令责任,尽快处置募集资金账户冻结事宜。如上述冻结事项或所涉诉讼对公司形成缺失,公司将根据事实情状对相关责任主体停止逃偿。根据2011年11月公司与相关方配合签订的《严重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置资产协议》以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方出具的《关于债务转移安放的许诺函》,本次诉讼对公司形成的缺失应由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自查,公司运营营业和资金周转情状优良,本次被冻结的募集资金用处为填补活动资金,占公司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196,926.10万元)的比例为2.44%,占比来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别离为0.35%、0.55%,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一般运行、运营治理、期后利润形成严重本色性影响,亦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标施行产生严重倒霉影响。
公司(包罗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积极存眷上述事项的停顿情状,根据法令律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阔投资者存眷相关停顿通知布告并重视投资风险。
特此通知布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8日
● 报备文件
(一)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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