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十资产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宝云债权让渡通知暨债务催收结合通知布告
根据国度有关法令及财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十资产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宝云签订的《资产让渡协议》,中十资产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告贷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数权力(包罗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钱债权、缺失补偿权)依法让渡给刘宝云。中十资产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宝云结合通知布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各告贷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该等债权让渡的事实。
刘宝云做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通知布告要求下列告贷人及其响应的担保人或其承袭人,从通知布告之日起立即向徐兵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令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响应的担保责任(若告贷人、担保人因各类原因改名、改造、歇业、撤消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理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理责任)。
特此通知布告
中十资产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络德律风:0311-67267043
刘宝云联络德律风:15614807557
中十资产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刘宝云
2023年3月6日
清 单 单元: 人民币元
序号告贷人名称所在地债务情状(截至2019年6月30日)担保人当前资产情况
币种 本金(元)欠息(元) 垫付费用
1衡水鲲鹏橡塑金属成品有限公司衡水人民币 2999997.321377315.46包管人:李永香、李东峰、李洪彬、王俊荣、河北弘浩橡塑成品有限公司;抵押物:李永香名下景国用(2012)第A133-6号地盘及景运营
房权证景州字第13777号房产抵押。
合计 2999997.321377315.46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罗包管人、抵押人、出量人,担保人的担保范畴以签订的合同等法令文件约定为准。如通知布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订的合同等法令文件约定为准。
2、本通知布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告贷人和担保人应付出给刘宝云的利钱、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告贷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令文书确定的办法计算。已经进进诉讼法式的,并已由中十资产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垫付的应由告贷人及担保人承担的诉讼费、施行费等以有关法令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告贷人、担保人因各类原因改名、改造、歇业、撤消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理主体及/或主管部分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