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 买卖两边订立购房合同无效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吕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付出了房款。购房合同约定,该商品房产权年限为70年,由天津市某镇政府同一打点房产证。可是,吕先生收房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本年5月,吕先生在和开发商交涉时发现,开发商尚未打点房屋预售答应证。同时,开发商表达,该项目是其与某镇人民政府、某村民委员会三方配合开发,政府许诺打点产权,现在产权没办下来,与公司无关。吕先生那才晓得本身购置的是“小产权房”。他向律师征询:“我该若何维权?”
【律师解答】
开发商在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情状下向吕先生出卖商品房,违背了法令、行政律例的强逼性规定,故两边签定的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吕先生能够到法院告状维权。
根据《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分打点预售注销,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告状前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能够认定有效。
本案中,吕先生与开发商签定了购房合同,而该房屋不断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故两边签定的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令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作效劳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富,应当予以返还;不克不及返还或者没有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抵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缺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响应的责任。法令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据此,吕先生能够到人民法院告状去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付出自购房之日起至现实返还购房款之日行的利钱缺失。
(据天津工人报动静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维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