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以不法占有为目标,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别人财物数额特殊浩荡,构成合同诈骗功,根据二人在配合立功中的感化、情节差别, 别离判处有期徒刑12年、8年,并惩罚金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配合退赔被害人经济缺失。未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发还给被害人,该被害人退出已收款项用于按比例施行其余被害人经济缺失未施行到的部门。福建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庇护原判。
专家点评
展开全文
李兰英
厦门大学法学院传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科带头人,厦门大学经济立功研究中心主任
本案是刑民穿插案件疑难问题的典型代表,准确定性和公允判决考验法官的理论功底和司法伶俐。其一,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若何区分合同诈骗功与民事欺诈行为,而论证被告人具有“不法占有为目标”是界定功与非功的关键,且证明那一主看特征需要运用客看现实的证据与符合逻辑的推定。判决书以立功构成理论为根据,阐发被告人造造虚假事实停止“拐骗”,最末不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有力论证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功。其二,本案的疑难点还在于:“好心获得理论若何在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运用”。起首,运用相关理论,阐明“好心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其受赏顺位优先于退赔被害人缺失”的裁判目标;其次,足够表现“衡平”原则,即在处置本案已抵押的涉案房产时,需协调处置对好心获得抵押权的案外人与被害人权益庇护的关系,而且,根据物权现有形态的差别,别离停止了合理处置。判决说理清晰、有理有据,富有立异,更大程度地实现了公允正义,关于处理司法理论中刑民区分的猜疑以及提拔刑民穿插问题的研究程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批示意义。
供稿:刑二庭
编纂:林诗颖
责编:王惠传
审核:安海涛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厦门法院微信矩阵▼
点分享
点收躲
点点赞
点在看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