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父母生前就要把房产过户给某个儿女?丨民法典小故事(669)

1年前 (2023-03-24)阅读2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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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路涉及继续、赠与等多个法令关系的诉讼案例。

案情似乎很简单,但深究此中,却发现不是那么一回事。

故事是如许的,老刘家生了三个娃,老迈是儿子,其余两个女儿。

他们一家人争议的对象是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一区6号楼103号房屋(以下简称103号房屋)。

2001年1月15日,北京市宣武区(现西城区)广外室第协做社(卖方、甲方)与老刘妻子(买方、乙方)签定《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103号房屋出卖给乙方,房价款24160.25元。

老刘儿子一家三口不断住在那所住房,并且老刘往世后,老刘的妻子孙某也跟老刘儿子住一路,生前老刘妻子与老刘儿子及其媳妇佟某约定,103号房屋由老刘儿子、佟某出资购置,房屋回属于老刘儿子与佟某所有。后老刘儿子、佟某利用夫妻共有财富2.4万余元购置了103号房屋。

等老刘妻子也往世后,发现那个房产证是老刘妻子的名字,那下老刘儿子就傻眼了。因为,根据继续法令,那个房子的第一挨次继续人是老刘的三个小孩,也就是说,老刘的两个女儿有权力跟老刘儿子分那套房子。

老刘的两个女儿不甜示弱,那块肥肉到嘴巴边了,管你是哥哥弟弟呢,就要朋分那套住房,不附和过户到老刘儿子名下,于是老刘儿子告状到法院,恳求两个妹妹协助打点房产证。

于是法院问老刘儿子,凭啥要过户给你一小我呢?有遗嘱吗?有遗赠吗?老刘儿子说,啥都没有。

一审二审法院于是间接驳回其诉讼恳求。

那个案件很希罕的工作是,老刘儿子请了律师,为何还会呈现那种成果呢?当初老刘儿子不是出资购置的吗?出资凭证呢,怎么不拿出来呢?假设那个证据丧失了,那还有其他相关证据吗?

假设,当初老刘儿子趁着本身母亲在世的时候,就把房子过户到本身名下,就不会扯出那么多费事工作来了。估量以后那种案件会十分多,父母名下的资产,原来各人默认是某个儿女的,但因为没有过户,父母往世后就呈现争议!

在金钱面前,亲情几乎不胜一击,人道经不起考验啊!

为何父母生前就要把房产过户给某个儿女?丨民法典小故事(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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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律师手绘

附:刘某1等与刘某2等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3民末15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某,女,1962年4月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

二上诉人之配合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贡鹏,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2,女,1960年8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3,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之配合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赵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佟某、刘某1因与被上诉人刘某2、刘某3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9188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二中院为何要提起指定管辖?)

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法式,由审讯员独任开庭停止了审理。

上诉人佟某、刘某1之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贡鹏,被上诉人刘某2、刘某3及二人的配合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赵野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末结。

佟某、刘某1配合上诉恳求:

恳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根底上依法改判撑持佟某、刘某1的一审全数诉讼恳求或以事实不清发还重审;

本案一、二审费用由刘某2、刘某3承担。

次要事实与理由:

刘某4、孙某系夫妻关系。

二人名下子女三人,别离是长子刘某5、长女刘某2、次女刘某3;刘某4于1997年1月8日往世,孙某于2002年11月5日往世;刘某5与佟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刘某1。

就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一区6号楼103号房屋(以下简称103号房屋),孙某生前与刘某5、佟某约定,103号房屋由刘某5、佟某出资购置,房屋回属于刘某5与佟某所有。

后刘某5、佟某利用夫妻共有财富2.4万余元购置了103号房屋。

自1999年起,103号房屋由孙某、刘某5、佟某、刘某1配合栖身、生活,刘某5、佟某配合奉养孙某;

2002年11月孙某往世后,103号房屋由刘某5、佟某、刘某1三人栖身;

2018年10月刘某5因病往世后,103号房屋不断由佟某、刘某1栖身至今。

孙某生前与刘某5、佟某就103号房屋的购置及权属约定是各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达,应属合法有效。

刘某5、佟某利用夫妻共有财富购置1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为刘某5与佟某。

但因为孙某的突然往世,未能及时将103号房屋过户至刘某5、佟某名下。

经刘某5、佟某屡次要求,刘某2、刘某3回绝协助打点过户。

但一审法院既未对本案事实停止查明,也没有对相关证据停止审查。

刘某2、刘某3配合辩称,一审讯决事实清晰,适用法令准确,恳求驳回佟某、刘某1的上诉恳求,庇护一审讯决。

佟某、刘某1向一审法院告状恳求:

恳求判令刘某2、刘某3配合协助佟某、刘某1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一区6号楼103号房屋过户到佟某、刘某1名下;

本案全数诉讼费用由刘某2、刘某3配合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4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名下子女三人,别离是长子刘某5、长女刘某2、次女刘某3。

刘某5与佟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有一子刘某1。

刘某4于1997年1月9日因灭亡登记户口,

孙某于2002年11月1日因灭亡登记户口。

2020年8月27日,刘某5因灭亡登记户口。

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一区6号楼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房屋)。

2001年1月15日,北京市宣武区(现西城区)广外室第协做社(卖方、甲方)与孙某(买方、乙方)签定《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103号房屋出卖给乙方,房价款24160.25元。

现涉案房屋所有权注销在孙某名下。

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要求佟某、刘某1阐明其告状的恳求权根底,佟某、刘某1明白阐明其根据赠与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佟某、刘某1认为孙某与刘某5、佟某之间就涉案103号房屋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经一审法院释明,佟某、刘某1未能就其所述赠与合同关系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者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事实,应当供给证据加以证明,但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给证据或者证据不敷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倒霉的后果。

主张法令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令关系的根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佟某、刘某1主张孙某与刘某5、佟某就涉案103房屋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则应就该法令关系存在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一审法院无法认定上述法令关系存在,因而佟某、刘某1应当承担举证不克不及的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1日做出判决:

驳回佟某、刘某1的诉讼恳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恳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停止了证据交换和量证。

佟某、刘某1向本院提交收条做为证据,用以证明涉案房屋系佟某和刘某1的父亲刘某5配合购置。

刘某2、刘某3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其针对佟某、刘某1向本院提交的证据颁发量证定见如下:不属于新证据,对该证据的实在性、合法性、联系关系性、证明目标均不予承认,该收条没有说明单元,没有公章,收款人也没有签字,什么都证明不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所涉法令关系,佟某、刘某1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联系关系性且无法到达其证明目标,本院不予摘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者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事实,应当供给证据加以证明,但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给证据或者证据不敷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倒霉的后果。主张法令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令关系的根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佟某、刘某1恳求刘某2、刘某3协助其将涉案房屋过户,告状理由是孙某生前与刘某5、佟某约定,由刘某5、佟某出资购置涉案房屋,房屋回属于刘某5、佟某所有。

因佟某、刘某1所述的告状理由可能存在差别理解,一审法院经询问,佟某、刘某1明白阐明以赠与合同关系为其恳求权根底,认为孙某与刘某5、佟某之间就涉案房屋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鉴于此,佟某、刘某1应当对赠与合同法令关系存在的根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在案证据,佟某、刘某1就赠与合同法令关系存在的事实未能供给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佟某、刘某1的诉讼恳求并没有不妥,本院予以庇护并对佟某、刘某1的相关上诉定见不予摘纳。

所以,佟某、刘某1的上诉恳求不克不及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令准确,应予庇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庇护原判。

二个案件受理费404元,由佟某、刘某1配合承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末审讯决。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韵可

书 记 员  王 艳

书 记 员  任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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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敌剑圣
无敌剑圣
沙发
父母生前过户房产给儿女,传递爱意温暖人心。
3个月前 (12-28 08:28)回复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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