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向分公司过户地盘、房产的税务问题(上) - 增值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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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w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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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向分公司过户地盘、房产的税务问题(上)-增值税及附加

同业征询一个问题:总公司向分公司过户地盘,需要交什么税?觉得那仍是一个比力有意思的问题,遂写下此文。

总公司向分公司过户地盘、房产的税务问题(上) - 增值税及附加

两个独立的公司之间买卖地盘、房产,出卖方涉及增值税、城建税等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地盘增值税、印花税,买受方涉及契税和印花税。总分公司之间过户地盘、房产的话,上述税种能否都需要缴纳呢?我们就按税种来一一阐发。

一、增值税

(一)总公司与分公司为两个差别的增值税纳税单元

在增值税层面,分公司是能够做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单元停止纳税的,分公司能够注销为一般纳税人,也能够注销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单元。

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统一县(市)的,能够独立核算,也能够与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统一县(市)的,应当别离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统一省范畴内的,经省级财务厅(局)、税务局审批附和,能够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统一省的,经财务部务和国度税务总局批准,能够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不在统一县(市)的总分公司,汇总核算的要求是比力高的,且仅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邮政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因而,对大部门的不在统一县(市)的总分公司来说,都是要别离做为增值税纳税单元并别离缴纳增值税的。

如许的轨制安放其实次要是为了平衡差别处所政府之间的税收利益,因为假设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不视同销售而只在最末销售时才纳税的话,会招致税收在差别地域转移,使得货物移出地政府无法分享增值税收进,而货物移进销售地政府会多得税收。同时增值税为链条税,在两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情状下,一方产生小项,另一方产生进项,总体上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负。

(二)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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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也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畴了。根据《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施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单元或者小我向其他单元或者小我无偿让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属于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家为对象的除外。

如前所述,总公司与分公司为两个差别的增值税纳税单元,所以,相关于总公司,分公司就是其他单元,总公司向分公司无偿让渡不动产,假设不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家为对象的,需要视同销售。

需要重视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同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统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关于汇总核算的总分机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总分公司不在统一县市的,视同销售,在统一县(市)的,不视同销售。

那里三个要点:

一是汇总核算,不汇总核算的,为两个单元,属于销售,不消视同;

二是移送用于销售。那是对货物的规定,在不动产的规定中,没有用于销售的要求。那里吐嘈一下,增值税为价外税,最末税务承担由末端用户承担,也能够理解为,税务机关现实是从末端用户那里收取的增值税,畅通中间环节的纳税人只是代税务机关从下流协做方处收取了增值税然后交给税务机关,该中间环节的纳税人现实并没有增值税税负。所以,对中间环节的纳税人来说,增值税征与不征没有本色性的差别,征也是征的他收他人的钱。关于分收机构领受货物“用于销售”才视同销售的限造,现实上是把分收机构做为了中间人,即便征收了增值税,分收机构也不现实产生增值税税负,并没有加重分收机构的税务承担。假设分收机构收取货物是自用而不是“用于销售”,那时不消视同销售,移转无需缴纳增值税,我猜那是基于总分公司是一体的考虑,财富并没有本色性的转移。好比总公司购置的机器设备,交给外埠的分公司利用,总公司在购进设备时已经承担增值税了,在统一主体内部(总分公司之间)移转,假设还视同销售的话,意味着分公司要再承担一次增值税(固然总公司产生小项,但小项来源于分公司承担的进项),属于反复纳税。所以我认为,“用于销售”的限造前提是比力合理的,而办事、无形资产、不动产视同销售中取缔了“用于销售”的限造,是不科学的。

三是统一县(市)的除外规定,不动产视同销售中并没有统一县(市)的除外规定。也就意味着,总公司与分公司在统一县(市)的,总公司向分公司让渡不动产,仍然要视同销售。但统一县(市)的总分公司之间,可能会存在汇总核算同一纳税的情形,汇总核算同一纳税的话,就意味着总分公司之间做为一个纳税单元,如许的话,不动产没有在差别单元间移转,也就没有了视同销售的需要。所以,总公司与分公司在统一县(市)的,总公司向分公司让渡不动产视同销售的情形,应仅限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别离核算的情形。

我们将总分公司间的不动产让渡分为两种情形:

1、总分公司位于统一县(市),且总公司与分公司汇总核算,总公司向分公司无偿让渡不动产,属统一纳税单元内的流转,无需视同销售。

2、其他情形,包罗总分公司不在统一县(市)以及总分公司位于统一县(市)但别离核算的,需要视同销售。

(三)增值税阐发

总分公司位于统一县(市)且总公司与分公司汇总核算的,属统一纳税单元内部流转,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需要交增值税。

总公司向分公司无偿过户地盘、房产等不动产,除总分公司位于统一县(市)且总公司与分公司汇总核算那一情形外,需要视同销售,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交增值税。

但那里又区分几种情形:

1、总公司、分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公司产生销项税额,分公司产生进项税额,进销相抵,总体上未产生增值税税负。

2、总公司、分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总公司产生应纳增值税额,分公司不克不及抵扣进项,总体上产生增值税税负。

3、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总公司产生销项税额,分公司不克不及抵扣进项,总体上产生增值税税负。

4、总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总公司可开专票,分公司能够抵扣,总体上不产生增值税税负。

(四)税收优惠

根据《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卖、置换等体例,将全数或者部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联系关系的债权、欠债和劳动力一并让渡给其他单元和小我,此中涉及的不动产、地盘利用权让渡行为,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畴。

在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现实产生增值税税负的情状下,可考虑操纵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城建税等附加税

附加税包罗城建税、教导费附加及处所教导费附加,附加税也称税上税,是增值税及消费税的税上税,计税基数是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合计应纳税额。不动产让渡时,不涉及消费税,只涉及增值税。假设让渡方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会同时产生附加税纳税义务;反之,假设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不会产生附加税纳税义务。

其他税种,我们下篇文章再接着阐发,欢送存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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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旭律师、注册管帐师、税务师

2023年3月10日

刘旭旭,律师、注册管帐师、税务师,中共党员,结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商事诉讼仲裁、税务谋划、税务争议处理、投融资等商事法令办事,努力于为公司供给全方位的综合性法令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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