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在收集平台内充值购置虚拟礼品或者道具需要交增值税吗?
社交平台里,用户充值购置的礼品交税吗?
公司运营一款社交平台,用户在平台内充值购置虚拟礼品或者道具送给其他用户或者本身利用所产生的营业额本身利润。公司能否需要交增值税!因为那种完全没法开增值票啊。
解答:
问题描述的问题,涉及到两个环节:充值和购置虚拟礼品或道具。
在充值阶段,企业只是预收到款项,用户尚未消费,因为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就没有发作,因而在该环节企业(平台)是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在用户购置虚拟礼品和道具环节,用户已经消费,企业获得了“销售无形资产收进”,发作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需要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为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办事、无形资产、不动产正文》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让渡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利用权的营业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罗手艺、商标、著做权、商誉、天然资本利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手艺,包罗专利手艺和非专利手艺。
天然资本利用权,包罗地盘利用权、海域利用权、探矿权、摘矿权、取水权和其他天然资本利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罗根底设备资产运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运营权(包罗特许运营权、连锁运营权、其他运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办署理权、会员权、席位权、收集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作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作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获得索取销售款项根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办事、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获得索取销售款项根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定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办事、无形资产让渡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动的当天。......”
因而,用户购置虚拟礼品或道具,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的“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收集游戏虚拟道具”;在用户购置当天,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后,不管企业能否开具发票,都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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