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持B公司3%股份,两个月后B公司在三板挂牌,五个月后B公司分红,A公司收到的分红款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至北交所上市,身份从挂牌公司(非上市公家公司)转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家公司),交易性量从股权交易转为股票交易。
立异层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身份从挂牌公司(非上市公家公司)转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家公司),交易性量从股权交易转为股票交易。
新三板喊挂牌公司,不喊上市公司。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公司,才气喊上市公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契合前提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进。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契合前提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罗持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畅通的股票不敷12个月获得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A公司持有B公司股份固然不敷12个月,但是因为B公司不属于“上市畅通”的上市公司,因而A公司收到B公司的分红为免税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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