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孙女,是“买卖”仍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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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偏心的都有恃无恐,

爷爷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孙女,

孙女一边收着房租,

一边对患病的奶奶不理不睬。

奶奶要求孙女付出购房款,

孙女却称房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到底是怎么回事?

来看本期案例。

爷爷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孙女,是“买卖”仍是“赠与”?

案情简介

小金(化名)的爷爷与奶奶配合生育一子三女,小金父亲往世后,孙女小金不断由爷爷奶奶抚育长大。

2019年12月12日,小金爷爷(甲方)与小金(乙方)签定《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位于某镇不动产房屋出卖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279.18平方米,成交价为20万元,乙方于当日分次付清给甲方,详细付款体例为转账。但经核实,小金至今未付出购房款。并且小金将涉案房屋出租,2020年收取房租14,000余元,2021年收取房租13,800元。

小金的爷爷过世后,奶奶张某认为,爷爷生前考虑小金经济暂不宽裕,出于对小金经济上的搀扶赐顾帮衬,故将价值80万元的房屋折价20万元过户给小金,两边系买卖合同关系。如今涉案房屋已颠末户,小金理应付出响应购房款。此外,小金父亲生前高位截瘫,持久治疗招致债台高筑达40多万元,那些医疗费用完全由张某及三个女儿配合举债承担。张某患病期间全由三个女儿轮流赐顾帮衬,小金不理不睬,于情于法,小金都应该付出那笔款项用于张某此后的一定开收。

小金辩称,爷爷是出于对孙女的心疼,以及怕引起姑姑侄女间关于房产朋分没必要要的矛盾,才摘用了名为房屋买卖、实则房屋赠与的体例,将房屋过户给本身,其实两边不存在实在的房屋买卖关系。

展开全文

爷爷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孙女,是“买卖”仍是“赠与”?

小金与爷爷签定的《不动产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

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不动产买卖合同》是赠与合同仍是房屋买卖合同;二、若为买卖合同,被告现实需要付出原告的购房款数额。

关于原、被告签定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系赠与合同仍是买卖合同的认定问题,原告主张两边签定的合同系房屋买卖合同,并供给书面合同予以证明本身主张,被告主张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两边实在意思表达,签定的合同本色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但是被告无法举证证明该事实且其陈说无法到达肃清合理思疑买卖房屋的水平。别的,被告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则缴纳房屋契税等材料,也佐证两边签定的合同系房屋买卖合同。

关于被告现实需要付出原告购房款数额的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严厉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动产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款20万元,现涉案房屋已过户至被告小金名下,被告应根据约定付出响应购房款。

但鉴于涉案房屋系原告张某与小金爷爷共有,现小金爷爷过去世,其应得款即20万元÷2=10万元应做为遗产予以继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该10万元由小金奶奶(原告张某)、小金三个姑姑及孙女小金(代位继续)予以均匀分配,即每人应得10万元÷5=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小金的三个姑姑自愿舍弃涉案房屋应得财富权益,由小金奶奶张某所有,故原告张某基于案涉房屋应得款项为10万元+2万元+6万元=18万元。原、被告诉争的房屋,被告小金因代为继续获得购房款2万元,所以被告小金尚需付出原告张某现实购房款18万元。

综上,湘乡市法院判决由被告小金一次性付出原告张某房屋购房款18万元。后小金不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庇护原判。

爷爷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孙女,是“买卖”仍是“赠与”?

爷爷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孙女,是“买卖”仍是“赠与”?

房屋买卖和一件商品买卖一样,自己是一种市场自在的行为,详细以什么样的价格成交,只要不违背相关法令规定,那么两边就能够自行约定。但是假设房产属夫妻配合所有,私行处分、进犯共有人合法利益的合同其实不受法令庇护。

本案中,房屋原零丁注销在小金爷爷名下,但是小金爷爷和奶奶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配合财富。小金爷爷奶奶出于对小金的心疼,将房屋折价卖给小金。但小金不只不断未付房款,还未尽到对奶奶的奉养义务。法令规定,不动产品权的设立、变动、让渡和消亡,经依法注销,发作效劳。不动产注销簿是物权回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力人享有该不动产品权的证明。因案涉房屋已经打点了过户手续,产权从小金爷爷名下已转移注销至小金名下,小金现为案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故小金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付出义务。

曲系亲属房产过户,次要分为赠与、买卖和继续三种形式。因而,在房屋过户之前,应明白产权人实在企图,确定独一的过户体例。若通过赠与体例实现房屋过户,应签定赠与合同,并共同完成过户,尽量制止存在“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情形,由此招致没必要要的经济缺失;若通过房屋买卖形式实现过户,则需要在签定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两边当事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买受人付出价款,出卖人完成过户,制止两边当事人因延迟履行义务招致的违约责任或者诉讼案件;若通过继续形式实现过户,可通过提早订立合法、有效的书面遗嘱等体例过户给指定继续人。遗嘱继续的体例下,被继续人能够根据本身的意愿自在收配名下房产,指定详细继续人继续房屋。但该继续需发作在被继续人灭亡之后才气完成过户。

最初,法官提醒,“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过户背后法令问题较多,且涉及利益较大,对此问题应全面考虑、慎重抉择,尽量通过签定实在的书面协议、公证或无短长关系的见证人见证等体例明白当事人实在意思表达,制止产生没必要要的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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