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者:郑振为律师,广州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在打点婚姻案件过程中,偶尔会碰着客户征询如许一个疑问:在离婚协议中可否约定将夫妻配合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如许约定有法令效劳吗?
谜底:有的。
1法令看点阐述:
离婚协议中两边将配合财富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是与去除婚姻关系、子女抚育、配合财富朋分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离婚协议中关于财富朋分的条目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富朋分达成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约束力。
我们能够理解,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配合房产回未成年子女所有,是一种以去除男女两边婚姻关系为目标而设立的,是在此财富朋分的前提下而附和去除婚姻关系。那种发作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标的赠与,其实不违背法令规定。在两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去除的情状下,赠与财富的意思表达已经实现同一,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克不及随意撤销。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在民政部分注销存案,具有公示效劳,足以证明赠与行为的实在合法性。
但又衍生另一个问题:离婚协议一旦确定了是不是就不克不及反悔了?
谜底:其实不绝对,得分情状。
2那么,在什么情状下契合撤销的前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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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富朋分问题反悔的,恳求变动或者撤销财富朋分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举证方需供给签定离婚协议时遭到欺诈、胁迫等违背法令规定的情形,方可撤销或变动。不然,在两边已按照离婚协议打点离婚注销的情状下,一方无权撤销对子女的房产赠与。
2、离婚后原夫妻两边达成一请安见,配合行使撤销对子女房产的赠与,那么在房屋所有权转移注销之前,能够行使撤销赠与。但如已经完成变动过户注销的,则无法行使撤销权。以及另一方不附和行使配合撤销权力的,法令就不会撑持。
3总结
离婚协议是男女两边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身份和财富的一并处理,夫妻、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参杂着复杂的家庭血缘关系,和一般的民事关系有着很大的区别。不管一方基于何种原因,赠与对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财富,其做为民法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人,对本身的行为后果都有一个客看的揣度。赠与行为一般是发自心里的实在意愿,也反映夫妻两边对财富处分的配合合意。
而且,离婚协议须经民政部门确认并存案,如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两边实在意思表达,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均应陆续履行该离婚协议内容。
最初,夫妻两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两边配合为子女设定权力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片面肆意撤销赠与,若想撤销,需获得另一方附和,不然,任何一方的撤销行为都不具有法令上的效劳。
回根结底,为了制止后续费事,最有保障的做法就是尽快打点产权转移注销,庇护本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