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协议将夫妻配合房产赠与子女,一方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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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协议将夫妻配合房产赠与子女,一方能否反悔?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配合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一般有两种情状:第一种是在民政部分注销离婚,签定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第二种是在法院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和书,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

一、当事人在民政部分注销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目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克不及零丁撤销。

男女两边基于离亲事由将配合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目标的赠与行为,在离婚目标已经到达的情状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克不及随意撤销上述房产赠与的条目。那种情状和单纯的赠与行为其实不不异,在民政部分注销离婚时达成的财富朋分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目,与去除婚姻关系密不成分。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阐明(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两边协议离婚后就财富朋分问题反悔,恳求撤销财富朋分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富朋分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当事人假设不克不及举证签定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即使在注销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告状讼,一般很罕见到法院的撑持。

二、假设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颠末人民法院审查造成了民事调和书,该调和书一旦生效,即付与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逼效劳,其效劳等同于或高于颠末公证的赠与合同,两边当事人均必需履行,原则上不克不及撤销。

别的,有一个问题在此还需要特殊说一下。因为,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给与子女的约定只是夫妻两边在离婚时将配合财富处分给子女,并没有向子女做出许诺,属于经由指令而为给付的合同,第三人无恳求权。故,离婚协议中做为受赠的子女是不克不及做为原告提起恳求履行赠与条目的诉讼或者到法院申请强逼施行的。

信息来源:微法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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