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白叟将房产赠与外孙,告状其他子女尽奉养义务获法院撑持
九旬白果将本身独一的房产赠与外孙,其他子女回绝奉养被诉至法庭……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那起奉养纠纷案做出庇护一审的末审讯决,认定刘某将房屋赠与给外孙的行为系自主处分财富的行为,其实不影响其依法主张子女履行奉养义务的权力行使,故对该主张予以撑持。
房屋赠与外孙,要求其他子女奉养引发讼事
91岁的刘某与老伴育有五个子女。2001年,刘某与老伴与子女签定奉养协议,约定五个子女每个月给付100元生活费,曲至夫妻二人往世为行;夫妻二人的财富仍回本身所有,次要包罗房屋一套,在二人往世后,有遗嘱根据遗嘱施行,没有遗嘱则五个子女均匀继续。
2006年刘某的老伴往世,她本身一人单独生活在该房屋内。
2010年,刘某与子女再次签定奉养协议,约定那套房屋回刘某所有,五个子女均舍弃继续。协议还约定,刘某有权处置该房屋,但是得房者要负责刘某此后的一切米饭钱用,其他子女的奉养义务一并免去。之后,刘某与三女儿张某签定协议书一份,约定将其栖身的房屋产权让渡给张某儿子,刘某的奉养义务由张某负责。尔后刘某陆续栖身在该房屋。
2022年,刘某将子女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五个子女履行奉养义务。庭审中,刘某的长子辩称,根据奉养协议,刘某将房屋赠与给了张某的儿子,故应当由张某履行义务,其他子女不再具有奉养义务。
一审法院撑持白果主张,二审庇护原判
海安法院一审认为,成年子女对欠缺劳动才能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停止奉养,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刘某已经90多岁,年老体弱多病,除更低生活保障补助外并没有其他固定收进,故其诉请要求子女履行奉养义务的主张法院予以撑持。
关于刘某将房屋赠与给外孙的行为,法院认为系自主处分财富的行为,即使该处分行为损害了有关权力人的权力,但其实不影响其依法主张子女履行奉养义务的权力行使。因而,刘某的长子以赠与协议书为由主张免去其奉养义务,与法相悖,法院不予撑持。在赠与协议中,约定“所有奉养事宜由张某负责”,其本意并没有免去其他奉养义务人的奉养义务的意思表达,而是强调承受赠与人不因为承受赠与而响应承担奉养义务。
庭审中,刘某要求张某因赠与行为应双倍于其他儿女承担奉养义务,对此张某亦表达认同,海安法院一审予以撑持。一审讯决后,刘某的长子不平提起上诉,南通中远二审庇护了原判。
法官:奉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成免去
“在我国,奉养父母不只是子女的责任,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成免去。”该案二审合议庭审讯长钱锋介绍,关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力和义务相对应,但是因为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量,子女关于父母的奉养,不以父母能否履行了相关义务或约定了相关协议为对价,亦不成约定其他前置性前提。即便父母因为各类原因没有履行本身义务或相关协议内容,在父母需要奉养时,子女也不克不及回绝。
钱锋介绍,《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奉养义务的,欠缺劳动才能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米饭钱的权力。”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奉养人不得以舍弃继续权或者其他理由,回绝履行奉养义务。奉养人不履行奉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奉养人付给米饭钱等权力。奉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克不及及的劳动。”
因而,本案中刘某的长子不成主张因刘某签定了赠与协议为由而主张免去奉养义务,其他子女的奉养义务其实不当然免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信员 吴振宇 古林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