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有债务的情状下,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可行吗?
以案说法
另查明,王某、安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21年3月19日打点离婚注销手续并签定《离婚协议书》,此中协议书第二项约定: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的房子离婚后回孩子安某1所有,孩子年满18岁打点过户手续,两边离婚后自行处理住房,房屋贷款由女方了偿。 再查,坐落天津市河北区的房屋系王某、安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注销在王某名下。
争议焦点
安某将本身拥有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孩子安某1的约定能否应予撤销?
执法普法
诉争房屋系王某、安某夫妻配合共有。孟某对安某享有债权,已得到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王某、安某打点离婚注销,将配合共有房屋约定回婚生子所有,安某在将承担大额债务的情形下,以赠与体例处分房产,明显影响孟某债权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舍弃其债权、舍弃债权担保、无偿让渡财富等体例无偿处分财富权益,或者歹意耽误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规定,安某处分财富行为招致偿债才能下降,影响孟某债权实现,孟某有权撤销安某将其所持有的案涉房产份额停止赠与的处分行为。
故一审法院撑持孟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财富朋分部门中关于天津市河北区的房屋回安某1所有的约定,契合上述法令规定,本院予以撑持。
总 结
在负有大量债务的情状下,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不成行!
END
来源:金华普法
监造/ 杨文清
责编/ 曹 晶
编纂/ 井维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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