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之前说过,约定离婚后男方了偿贷款,在女方无法要求银行变动告贷主体的情状下,女方自行了偿后向离婚协议的约定还贷方逃偿以避免本身的利益受损。按揭款系按月付出,男方经催要仍屡次回绝还款的,为制止诉累,女方能够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后一并向男方逃偿。
今天,李律师以2023年2月9日杭州市下层法院一个判例来支持那个看点。
2019年6月17日,女方与男方在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婚姻注销处达成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杭州市某房屋,产权证号: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回女方所有。该房屋全款还清后男方有义务协助女方及时至相关部分打点产权变动手续。”第四公约定“杭州银行的房子按揭由男女配合承担(男方承担80%,女方承担20%),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离婚协议签定后,2019年7月17日至2022年8月17日,原告通过被告(杭州银行按揭的主告贷报酬被告)回还银行贷款212004元,2022年9月、10月各回还银行贷款5906元,2022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付出银行利钱1783.21元(结算至16日),2022年11月1日提早还清银行按揭贷款1001098.91元(已含2022年10月16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利钱)。即原告累计回还银行贷款1224914.91元。针对银行的按揭贷款,因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出,且在银行按揭贷款还清后也未共同原告停止产权变动注销,故原告告状至法院。
展开全文
法院认为,因离婚达成的财富约定对离婚两边均有约束力。现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履行付出义务,理应承担付出责任。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及银行还贷的金额,被告应付出原告的款项为1224914.91元*80%=979931.9元,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共同原告完成案涉房屋的产权变动注销手续。
至于被告认为离婚并不是两边实在意愿且之后一段时间里原被告仍以夫妻名义配合生活,银行的按揭贷款属于夫妻配合财富的辩称定见,本院认为离婚协议实在合法,原被告两边签字之后即对两边均产生了约束力,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敷以足够证明两边之间仍以夫妻名义配合生活且配合付出银行按揭贷款,故对该辩称定见不予摘纳。
别的关于按揭款的提早回还问题,在2019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因被告未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定期足额付出银行按揭贷款,才由原告在银行的要求下定期付出并根据契合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停止提早还贷。在离婚后三年多的时间里,被告以本身的行为表白其不履行银行贷款的付出义务,该行为既违背了与银行之间的合同约定也违背了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故原告为了保全案涉房产并行损停止了提早还贷,故对被告认为原告提早还贷加重其承担的辩称定见,本院亦不予摘纳。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男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女方房屋按揭款979931.9元。
二、位于杭州市某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的产权回原告所有,男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女方打点该案涉房产的产权变动注销手续。
本案可见,假设约定离婚后房贷承担一方没有根据约定了偿贷款,另一方在不得已情状下一次性付出银行贷款,能够一次性向另一方逃偿。若有相关离婚法令问题,能够向专业离婚律师征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