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A房产并注销在李某名下。张某与典当公司签定房产典当合同,以李某名下A房产抵押给典当公司,做为张某向典当公司告贷的担保,当金500000元。李某做为连带责任包管人,对合同项下张某所欠典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包管责任。张某在当户处签名、捺印, 张某在抵押人、包管人处代签李某的名字。同日,张某做为李某的代办署理人与典当公司签定房地产抵押合同,为上述房地产典当合同供给抵押担保,张某持公证书与典当公司对抵押合同停止注销存案,典当公司获得不动产注销证明。公证书所附拜托书载明,李某拜托张某将其名下A房产抵押用于银行贷款,拜托张某做为代办署理人打点上述房屋抵押贷款的相关事宜。当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赎当还款,典当公司遂向法院提告状讼。
【评析】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富权力做为当物量押或者将其房地产做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必然比例费用,获得当金,并在约按期限内付出当金利钱、了偿当金、赎当物的行为。《典当治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获得处分权的财富。本案中,案涉房屋购买于张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张某和李某未参与诉讼并提出相反证据的情状下,案涉房屋应当认定为张某和李某的夫妻配合财富。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严重补葺、变动性量或者用处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配合共有人附和,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做为配合共有人,张某对房屋做出处分行为应当颠末李某附和,但李某并未签订或者逃认案涉房屋典当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亦没有亲身到房产部分打点房产抵押注销,且李某出具的拜托书明白载明的拜托事项系李某拜托张某打点案涉房屋用于银行抵押贷款相关事宜,与张某在本案中所代办署理处分的行为性量差别,不克不及根据该拜托书证明张某获得了李某拜托并附和其就案涉房屋停止典当的有效受权。因而,案涉房屋应属张某未能依法获得处分权的财富,原告做为典当企业,收当并不是注销于当户张某名下的财富,该典当合同本色上是以别人财富抵押的告贷合同,既有悖于典当的法令性量、违背《典当治理办法》的规定,也损害了第三方的权力,应当认定无效,从合同抵押合同、包管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