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治理施行细则(试行)》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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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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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治理施行细则(试行)》修订解读

修订布景

为进一步依律例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营业治理,庇护缴存职工权益,优化操做规程,进步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营业原则》、《山西省住房公积金营业指引》等国度、山西省有关规定,连系我市现实,对2021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的《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治理施行细则(试行)》停止了修订,并经2022年12月27日第四届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味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5日起发布施行,原《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治理施行细则(试行)》(忻金管委【2021】1号)同时废行。

修订内容解读

01

原:购置商品房的,应供给签定日期3年以内经房屋网签部分存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凭证,或者打点日期3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销售不动产同一发票。

修改为:

购置商品房的,应供给签定日期3年以内经房屋网签部分存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凭证,或者打点日期3年以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

02

原: 购置保障性住房的,应供给签定日期 3年以内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或者打点日期3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

修改为:

购置保障性住房的,应供给签定日期3年以内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或者打点日期3年以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

03

原:购置拆迁安设房的,应供给3年内房屋征收部分的《征迁抵偿安设房确认表》、《房屋征收安设抵偿协议书》和缴纳房款凭证,或者打点日期3年以内的安设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

修改为:

购置拆迁安设房的,应供给3年内房屋征收部分的《征迁抵偿安设房确认表》、《房屋征收安设抵偿协议书》和缴纳房款凭证,或者打点日期3年以内的安设房《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

04

原:购置二手房的,应供给签定日期3年以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交易申报表》、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

展开全文

修改为:

购置二手房的,应供给签定日期3年以内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税费申报表,《不动产权证书》。

修改阐明:国度自2015年3月1日起头颁布《不动产权证书》,忻州市从2016年起头颁布《不动产权证书》,停发《房屋所有权证》,所以以上四条均取缔了《房屋所有权证》那一要件。

05

原:了偿购房贷款本息的,应供给贸易银行的《告贷合同》和贷款银行比来一年的贷款还款流水。

修改为:

了偿购房贷款本息的,应供给贸易银行或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告贷合同》和比来12个月的还款明细。

修改阐明: 现实操做中申请人供给的是比来 12个月的还款明细。

06

原: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住房的无房职工,应供给缴存地房管或不动产部分出具的本人及配头的无房产证明。

修改为:

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住房的无房职工,已婚的,应供给缴存地房管或不动产部分出具的本人及配头的无房产证明;独身的,应供给缴存地房管或不动产部分出具的本人的无房产证明,离异的,还需供给离婚证或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和书等相关证明素材。

修改阐明: 原施行细则未考虑到未婚和离异的那两种情形的提取。目前在我中心的营业系统中,能够通过省平台民政接口获取职工的婚姻信息,在现实操做中部门职工的婚姻情况与通过省平台所获取信息不符,省平台展现的是已婚,现实情状已离异,假设法院判决或民事调和离婚,需要其供给判决书或者民事调和书及送达回证。根据相关法令规定,一审做出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满后生效。

07

原:灭亡或被宣告灭亡的,由其合法继续人或者受遗赠人持本人身份证、缴存职工灭亡证明或者被宣告灭亡证明、继续权或者受遗赠权属证明(公证书)提取。

修改为:

灭亡或被宣告灭亡的,由其合法继续人或者受遗赠人持本人身份证、缴存职工灭亡证明或者被宣告灭亡证明、继续权或者受遗赠权属证明的公证书或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和书等法令文书提取。

修改阐明: “灭亡或被宣告灭亡”提取时供给的材料,原施行细则要求供给的是公证书,未考虑到法院判决的关于继续法令纠纷,所以增加提取申请人持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和书等法令文书那几种情形。

08

原:与单元末行或者去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供给去除劳动关系证明素材。先打点小我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未在异地陆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打点销户提取手续。

修改为:

与单元末行或者去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先打点小我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未在异地陆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打点销户提取手续。

09

原: 缴存职工能够提取的更高额度不超出以下限额:统一套房屋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大于所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和昔时了偿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缴存职工及配头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本人与配头能够提取的更高额度为 20000元。

修改为:

缴存职工能够提取的更高额度不超出以下限额:统一套房屋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大于所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或比来 12个月了偿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缴存职工家庭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的,本人与配头能够提取的更高额度合计不超越20000元。

修改阐明:现实操做中申请人供给的是比来12个月了偿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的还款明细。

10

原: 对核实后认定为虚假素材的,逃回骗提的公积金,并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住房公积金信誉评判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晋金字﹝2019﹞195号)列进黑名单,停止惩戒。

修改为:

对核实后认定为虚假素材的,逃回骗提的公积金,并对其停止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注销。

修改根据: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废除部门文件的决定》(晋建法字 [2021]48号)中《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住房公积金信誉评判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晋金字﹝2019﹞195号)文件已做废。

来源: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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