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法院告状恳求:1.判令吕某付出吴某昌平区某号房屋婚后配合了偿贷款及房屋增值折价抵偿款224127.77元;2.判令吕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吕某辩称:我方不附和吴某的第一条诉讼恳求。涉案房屋属于北京市保障性量的政策性福利住房(两限房),5年内不得让渡,5年后让渡,需按同地段通俗商品住房和北京两限房住房差价的35%缴纳地盘收益等价款。2010年8月20日吕某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一套,申请家庭生齿为1人(独身家庭,年满30周岁),经资格审查和公示于2010年11月24日获得市级存案通过,注销存案号码××。2012年12月19日昌平区住建委组织摇号获得购房目标。2013年3月27日我方选定了该两限房。2013年4月10日签定购房合同,房屋总价款403487元,我方付出首付款233487元。2013年7月15日签定告贷合同,房屋贷款总计170000元整。2013年8月15日起头了偿首期贷款。2013年8月15日开发商向我方交付房屋,我方交付契税4035元、公共维修基金11876元、产权代办费500元、产权证印花贴税5元、产权注销费80元、物业治理费1682元、有线电视初拆费360元、取热费1781元。2013年8月24日我方付出拆修治理费475.04元后起头房屋拆修,总计费用100000元摆布。截行2015年2月14日注销成婚前,我方以小我名义了偿房贷18个月(2013年8月15日至2015年1月15日),每月1850.64元,总计33311.52元,因而购置房产至成婚前房产的增值属于我方婚前小我财富。2016年10月14日,吴某父母将其接回娘家后,自此两边再也没有配合生活,当然也就不存在配合了偿贷款,我方单独了偿2016年10月15日至今的银行贷款,吴某对房屋没有任何奉献。因该房屋属于保障性住房(两限房),房屋针对特定对象(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具有福利性量,两限房购置价格并不是房屋价值的间接表现,房屋价格与市场价格比拟优惠良多,我方购置该限价房只是用于自住而非投资获益。根据两限房相关政策,该房屋的权属属于我方。2019年12月17日法院末审讯决离婚(此时该房屋仍然不具备上市交易前提),我方了偿银行贷款75511.62元,目前仍在了偿房贷中。吴某对房子没有任何奉献,而我方对房屋的拆修、庇护有全数奉献。法院必需考虑两限房的特殊性,即购房主体特定,向住房困难的居民供给的保障性住房,具有必然的人身依从属性,两限房的房屋购置价格并不是房屋市场价值的间接表现,房屋价格与市场价格比拟优惠良多,其实不能实在反映其时的房屋市场价。此外房屋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需要收入,如:拆修费用、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必需考虑在内,以上费用均为我方小我付出。我方主张公允公允朋分财富。如摘用不公允计算规则,以我方名义购置房屋的小我利益将遭到很大损害,在该计算规则下,吴某参与了婚前增值部门和离婚后的增值部门的朋分,而婚前付出的首付款和了偿的贷款以及离婚后了偿的贷款完全属于辩论人小我财富,婚前增值和离婚后增值部门应当完全属于购置房屋的辩论人一方。综上所述,我方主张不该零丁只考量还贷部门,还应当考量我方为家庭奉献更大,供给了全数家庭收入,且申请住房、购房与贷款、拆修、房屋契税出资都为我方,离婚的次要原因是吴某早就不想过日子、法院无故挈延办案等多方因素,期看根据公允原则予以权衡,做出判决。二、我方不附和吴某的第二条诉讼恳求,本案诉讼费用应当由吴某自行承担。三、我方恳求法院朋分夫妻配合财富。在婚姻存续期间,吴某名下公积金存款属于夫妻配合财富,应朋分此中一半给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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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房产专业律师
法院认定事实,吕某于2010年8月20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一套,申请家庭生齿为1人,经资格审查和公示于2010年11月24日获得市级存案通过,后经摇号获得购房目标。2013年4月10日,吕某与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购置北京市昌平区某号限价商品住房一套,房屋面积59.51平方米,房屋总价款404370元。后经实测,上述房屋面积为59.38平方米,吕某与北京路劲隽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签定《填补协议》,约定两边对面积差0.13平方米一致承认,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吕某883元人民币,完成上述多退少补手续后,吕某所购房屋的最初总价为403487元。吕某付出首付款233487元。2013年7月15日,吕某为购置涉案住房与中国建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签定《小我住房(贸易用房)告贷合同》,贷款本金170000元,贷款本息共计213357.25元。吕某从2013年8月15日起头了偿贷款。2015年7月7日,涉案房屋获得房屋产权注销证书,注销在吕某名下。
2015年2月14日,吕某与吴某注销成婚。婚后两边在配合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吕某曾诉至法院恳求与吴某离婚,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做出(2018)京0114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禁绝吕某与吴某离婚。2019年5月5日,吕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做出(2019)京0114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吕某与吴某离婚。吕某对一审讯决不平,提起上诉,我院于2019年12月17日做出(2019)京01民末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庇护原判。上述判决对涉案房屋和两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予朋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吴某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停止评估。后经高院摇号确定由北京建正合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停止评估。2021年11月19日,北京建正合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陈述,评估定见为以2021年9月30日为评估时点,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价为44227元/平方米,房地产评估总价为2626200元。吴某为本次判定付出判定费9066元。
另查一,吕某小我婚前还贷33311.52元,吕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计了偿贷款104543.11元,离婚后吕某小我还贷75511.62元。吕某为购置涉案房屋付出了公共维修基金11876元、契税4035元、产权代办费500元、产权证印花税5元、产权注销费80元。涉案房屋由吕某婚前小我拆修。
另查二,吴某2015年2月11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67585.85元、2019年12月20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88476.54元。吕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2019年12月14日余额为10元。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另有夫妻配合财富未处置为由向人民法院告状恳求朋分的,经审查该财富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配合财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朋分。现吴某主张对涉案房屋停止朋分,吕某主张对公积金存款予以朋分,因涉案房屋和两边名下的公积金存款在离婚时未予朋分,故法院在本案依法予以朋分。
关于涉案房屋的朋分。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吕某婚前以小我名义申请购置的两限房,但吕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配合还贷。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阐明(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定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小我财富付出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配合财富还贷,不动产注销于首付款付出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边协议处置。依前款规定不克不及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决该不动产回产权注销一方,尚未回还的贷款为产权注销一方的小我债务。两边婚后配合还贷付出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富增值部门,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注销一方对另一方停止抵偿。涉案房屋是吕某婚前以小我名义申请的限价商品房,由吕某付出首付款和在银行贷款,房屋注销在吕某名下,故涉案房屋应回吕某所有,考虑到两边婚后配合还贷,吕某应就配合还贷部门及对应的财富增值部门赐与吴某必然的房屋折价抵偿。吴某主张契税4035元属于两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吕某对此予以承认,称房屋进住前就必需交纳契税,契税属于其婚前小我交纳,只是发票开票时间较晚,法院认为固然发票的开票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但吕某提交的进住通知中载明进住当天业主须交纳契税,且2013年8月16日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为吕某开具契税4035元的收条,故对吴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撑持,法院认定该笔契税为吕某婚前小我付出。关于房屋抵偿的详细金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保障房性量、房屋购置时间、两边成婚时间、离婚时间、房屋购置价格、贷款本息、拆修成本、各类税费、地盘出让金、各方对购房的奉献等因素,酌情认定吕某付出吴某房屋折价抵偿款150000元。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朋分。吴某与吕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边的住房公积金收进均属于夫妻配合财富,关于离婚时的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应由两边均匀朋分。该期间吴某的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共计120890.7元,此中,60445.35元回吕某所有,60445.35元回吴某所有;该期间吕某的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10元,此中,5元回吕某所有,5元回吴某所有。
遂于2022年1月21日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劳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楼某层某单位某号房屋回吕某所有,吕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吴某付出房屋折价抵偿款150000元;二、吴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出吕某住房公积金60445.35元;三、吕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出吴某住房公积金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