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更高人民法院民事审讯第一庭编著:《更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阐明(一)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种情形
有的法院为了诉讼灵敏,制止证明困难等问题,摘取无论当事人有无约定,都按本地更低工资原则计算加班费。此种体例的不合理性非常明显,不只违背了法令关于加班费计算原则的规定,并且在良多场所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约定。
第二种情形
假设劳动合同中明白约定了根本工资和加班费的原则,而且约定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低于根本工资的,有的法院根据约定的数额计算加班费,有的法院以根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此体例在有的情状下闪现出了不合理性,因为,除了根本工资之外,劳动者的工资酬劳还有以津贴或者其他形式表现的。在以根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时,现实上未将劳动者的工资酬劳完全涵盖进来,从而加班费的数额就比劳动者的应得数额少。
第三种情形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根本工资,但是没有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且用人单元现实付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根本工资的。我们认为,从《劳动法》的规定来看,加班费的计算原则之所以高于日常平凡的工资,次要原因是对劳动者丧失歇息时间的一种抵偿,具有庇护劳动者的立法目标,因而属于强行性标准。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或者现实付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根本工资的,应当认定用人单元违背了法定义务,根据根本工资的原则补足加班费的差额。
第四种情形
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根本工资和加班费。在诉讼中的,根据两边当事人供给的证据可以揣度劳动者的工做时间和工资酬劳。在此情形下,应当若何计算加班费?一种算法是,将现实发放的工资酬劳做为轨制工做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所有工资,计算出每小时的工资原则,以此做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应当看到,此种计算体例是以工资单所反映的工资为劳动者的全数工资酬劳为前提的,亦即法官已对现实发放的工资是包罗轨制工做时间和加班时间的事实产生了确信。但是, 假设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现实发放的工资其实不包罗加班费,则不该当根据该体例计算加班费。别的,假设以此体例计算出的每小时工资低于更低工资原则的,则应当根据更低工资原则或者在该企业处置不异或者类似工做的其他劳动者的工资原则计算加班费。
第五种情形
用人单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根本工资,也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根本工资为原则,但是加班费之外还付出了生活补助、津贴、奖金。那么,在加班费计算基数补助、津贴、奖金能否应纳进到加班费计算基数中来。我们认为,要根据补助、津贴或者奖金的性量别离揣度。 一般情状下,补助、津贴是对劳动者轨制工做时间内的劳动的其他抵偿,其实不随用人单元的效益或者其他因素的改变而改动,因而应当计进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之内。而奖金的形式有良多,假设奖金是根据劳动者的工做功绩发放的,则应当根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期间的工做功绩来揣度能否计进工资的范畴从而做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
第六种情形
劳动合同只约定了根本工资,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那么,根本工资之外的补助、津贴、奖金应否计进加班费计算基数?我们认为,为了避免用人单元以此形式削减其加班费的付出,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合同无明白约定的情状下,那些形式的工资酬劳都应当计进加班费计算基数,而奖金的数额能够根据劳动者必然期间内获得的奖金的均匀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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