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案情
2020年10月,孙密斯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置储躲室一间,并向开发商付出储躲室购房款52065元,后于2021年8月底付出维修基金1289.52元。2021年9月,储躲室交付当天,孙密斯发现储躲室内有一根四方形管道,管道容积到达1.8立方米,影响储躲室利用,但开发商在出卖时却没有告知储躲室内管道情状。孙密斯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去除两边的储躲室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52065元及维修基金1289.52元。
经法院组织两边现场勘查,涉案储躲室(内)南北长396厘米,工具宽253厘米,室内高度292厘米,室内通风管道(消防管道)距空中最短处40厘米,距空中更高间隔246厘米,通风管道南北走向,通风道宽72厘米,厚度52厘米,整个管道呈“L”形。
法院判决
原告孙密斯购置储躲室目标系存放物品,现该储躲室内有通风管道,占用了储躲室较大空间。被告开发商公司需在原告购置时明白告知储躲室情状,但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原告在购置时已经清晰领会该储躲室的情况并承受该储躲室,故因被告原因招致原告的合同目标不克不及实现,原告恳求去除两边达成的房屋(储躲室)买卖合同有事实和法令根据,应予撑持。合同去除后,被告应当将原告收取的储躲室款52065元及储躲室维修基金1289.52元退还给原告。
法官解读
莱芜区法院高新手艺财产开发区法庭庭长、员额法官 亓民川
民事活动应当遵照诚恳信誉原则。开发商在销售储躲室时,因储躲室自己功用需要,凡是会规划设想若干管道。买受人在购置储躲室时,开发商应提早告知储躲室中有无管道、有无墙体等情状,制止交付后达不到买受人的心理预期从而产生开发商违约情状。如购置的储躲室中的管道设置影响了储躲室的现实利用功用的,开发商应当承担响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展开全文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去除合同:
(一)因不成抗力以致不克不及实现合同目标;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白表达或者以本身的行为表白不履行次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次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以致不克不及实现合同目标;
(五)法令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继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按期合同,当事人能够随时去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去除后,尚未履行的,末行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状和合同性量,当事人能够恳求恢复原状或者摘取其他弥补办法,并有权恳求补偿缺失。
合同因违约去除的,去除权人能够恳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去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编纂:周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