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征询:女子买房竟被第三方收15万“团购费”!解约后找谁退款?
如今买房套路多,什么“交1万抵5万”“团购10万抵一口价”,那些团购活动,外表上看是让购房者享遭到了购房优惠,但其实暗躲法令风险。因为大大都情状下,那笔所谓的“团购费”不管帐进总房款,也不写进购房合同,且往往只开收条没有发票,所以假设能顺利完成房屋交易,可能还不会呈现太多费事,但万一房屋买卖呈现纠纷,好比涉及去除合同、退还房款等情状,那么那笔所谓的“团购费”就极可能引发争议。出格是良多时候,那笔“团购费”未必是房产公司间接收取的,而是交给了第三方的中介公司,那就给退款又增加了一重困难。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领会因“团购费”引发的一场讼事。
【案件详情】
家住深圳市福田区的陈密斯,2018年其与A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房产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在xx小区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二十余平米的小商展。
合同中约定:商展总价款为284万余元,开发商——A房产公司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商品房。过期超越60日,陈密斯有权在A房产公司交房前抉择陆续履行合同或去除合同。
随后,陈密斯以分期付款的体例,在约按时间内先后付出了20万定金、购房款以及维修基金,期间还向珠海B房地产营销筹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营销公司”)付出了15万元团购费。但当交付期限届满,开发商却迟迟未能交楼。
2021年7月,陈密斯以“EMS特快专递”,向A房产公司通信地址寄送去除合同的通知,并以开发商未能按约交付商展为由,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全数购房款及利钱、违约金、维修基金、团购费等,共计321万余元。
【法院审讯】
不久后本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A房产公司认为,涉案房屋存在合同约定顺延期限的情形,因气候、疫情等原因形成过期交房,不附和去除合同,而陈密斯向B营销公司付出的15万元团购费,由B营销公司收取,与该企业无关。
关于A房产公司的说法, 陈密斯当庭辩驳说,本身其时是在A房产公司的售楼部根据其工做人员的指引,向B营销公司缴纳了团购费,并且所缴纳的15万元团购费,都是当场停止刷卡付款。陈密斯认为,其做为购置人,只能根据A公司的指引交款,A房产公司有责任返还“团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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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A房产公司进一步辩驳说,判决企业向陈密斯承担连带返还15万团购费没有事实和法令根据。企业对所谓“团购费”收取其实不知情,并未受权第三方收取,即便合同去除,也不承担返还或补偿的义务。B营销公司和A房产公司并没有合同关系,A房产公司历来没有拜托过B营销公司收取团购费,在案发前对B营销公司一无所知。
随后,本案履历了一审、二审,最末陈密斯的恳求得到了法院的撑持和庇护。
二审法院认为,虽无证据证明B营销公司与A房产公司订有相关的约定,但A房产公司案中提交了2018年5月29日某企业签定的《珠海市xx小区渠道整合合同》,该合同约定A房产公司受权某企业为“独家渠道整合方”“整合各家外场机构的客户资本”“能够拜托其他中介公司参与销售上述房源”,故固然A房产公司仅与某企业订立合同,由某企业“独家”“整合”客户资本,但客看上A房产公司听任了做为房屋开发商自有房源销售体例、渠道的多样性开展。B营销公司参与案涉房屋的销售,恰是A房产公司那一听任行为的成果。
据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B营销公司向陈密斯收取的“团购费”系买房报酬购置A房产公司开发出卖的房屋的费用,案涉合同既因A房产公司的违约而去除,A房产公司与B筹谋公司即当配合返还该笔费用。陈密斯主张A房产公司、B营销公司配合返还“团购费”15万元合法有理,应予撑持。
此外,二审法院表达,鉴于该笔“团购费”系由B营销公司间接收取,故一审讯决判令A房产公司对B营销公司返还“团购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不妥。
综上,二审法院最末判决:驳回A房产公司上诉,庇护一审讯决,A房产公司应向陈密斯返还购房款及利钱、物业维修基金、办证费、违约金;同时B营销公司应于判决发作法令效劳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密斯返还团购费15万元,A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阐发】
通过陈密斯买房过程中被诱导交“团购费”而引发的纠纷,我们乘隙来进一步领会,买房收团购费,到底能否合法?
其实那要视详细情状而定,假设“团购费”加进; 购房合同上,而且由开房商开具了对应发票,后期抵扣了对应金额的房价,就是合法;不然就是属于违法,那是开发商勾结一些代办署理商结合哄骗购房者额外出的一笔费用,假设碰着定见要求开发商退还此费用,不然可间接向住建局赞扬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根据住建部《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办事机构在代办署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由此能够理解为,做为销售代办署理公司或中介办事机构方是不克不及收取团购费的。所以假设我们在买房子碰着乱收“团购费”的情状,能够间接到房管局赞扬。
所以,所谓购房团购,标准地说是指必然数量的购房者自觉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放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元,与开发商屡次协商,最末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定《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次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次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形式。然而如今市道上良多的买房团购活动,却违犯初志,经常“挂羊头卖狗肉”,所谓“团购费”现实就是开发商、销售商在变相涨价之后恢复到存案价格程度,却以“团购费”为由宰购房者一刀的“套路”。
所以我们在此提醒广阔购房者,买房时,面临销售人员的“蜜语甘言”,不轻信,掏钱之前先三思,切勿激动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