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因处所政策原因未能及时打点产权手续,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吗

11个月前 (03-26 11:33)阅读2回复1
玛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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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于2004年7月25日与北京某地产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公司向樊某出卖住房一套。合同中约定所出卖的房屋应于2005年5月31日前交付樊某,并于交房后180日内为樊某打点产权证。并约定过期交房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合同签定后,樊某已全额付清房款、相关契税、维修基金及物业治理费。但该公司至今仍未能为樊某打点房屋所有权注销。后经樊某查询得知,本身购置的10号楼未通过规划验收,不具备打点权属注销的前提。樊某认为,该地产公司在明知10号楼不克不及打点产权证的情状下,仍通知本身进住,以致樊某在不知情的情状下打点了进住手续,应认定该公司未向樊某现实交付房屋,应因而承担过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告状到法院,要求该公司共同打点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付出过期交房违约金。

买房后因处所政策原因未能及时打点产权手续,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7月25日原告(樊某)与被告(该地产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卖万恒家园第9幢2单位603号房屋,价款合计360793元。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5年5月31日前将具备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存案表和面积实测手艺陈述书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利用。合同第九条过期交房违约责任约定:出卖人如未按第八公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利用的,过期超越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要求陆续履行合同的,合同陆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公约定的最初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现实交付之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付出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第十五条产权注销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利用后180日内,将打点权属注销需由出卖人供给的材料报产权注销机关存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克不及在规按期限内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两边附和按下列第壹或贰项处置: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回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补偿买受人缺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1%向买受人付出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交纳了购房款。2005年5月30日,被告获得万恒家园9号楼(现10号楼)的完工验收存案表和房屋地盘测绘陈述书。2005年7月原被告之间就诉争房屋签定物业交接书,原告打点进住手续。

另查,万恒家园小区共有室第12栋,其余11栋均已打点完产权证。因丰台规委认定被告代征绿地未到达《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规定的面积,故暂扣10号楼未予打点规划验收,以致被告无法获得10号楼的大产权证,原告亦无法获得其购置房屋的小产权。原告就其诉称,另行提交2007年6月11日万恒永泰公司与10号楼业主代表就10号楼产权延迟打点问题所做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中开发商认可系万恒家园整体规划验收未能通过,招致10号楼暂时做为行政政策被限造打点初始注销。

法院认为,根据两边合同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利用后180日内,将打点权属注销需由出卖人供给的材料报产权注销机关存案。故被告负有协助原告打点产权注销的义务。现因代征绿地问题以致小区规划不克不及验收,因而不克不及打点10号楼的大产权,连系原被告两边提交的证据能够看出,产权证不克不及打点并不是由被告的原因形成。且被告已于2005年5月30日获得万恒家园10号楼的完工验收存案表和房屋地盘测绘陈述书,具备了交房前提,原告也于2005年7月现实进住了该房屋。故原告告状要求被告付出过期交房违约金的恳求,无事实和法令根据,且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撑持。最末法院驳回了樊某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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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因处所政策原因未能及时打点产权手续,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吗 相关回复(1)

网络小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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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考虑到政策因素导致产权未能及时打点,开发商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个月前 (12-23 02:18)回复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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