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买房以后,还没过户,卖方就突然往世了

5天前 (03-26 14:08)阅读1回复0
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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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女子买房以后,还没过户,卖方就突然往世了,并且没有法定继续人,女子愁坏了,最末想来想往,把民政局告状到了法院。

其实,早在2018年,女子荣某就和须眉郭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郭某把一套房子卖给荣某。

不外,其时因为郭某的那套房子还没办房产证,所以两边约定,郭某在办下房产证以后的一个月内,通知荣某,协助荣某打点过户手续。

湖北武汉,女子买房以后,还没过户,卖方就突然逝世了

签完合同以后,荣某就付了首付款50万元,两人约定,剩下的房款5万元,等过户的时候再付。之后,荣某就拿到了房子,但不断没过户。2021年1月,开发商通知郭某,能够办房产证了。但是其时郭某身体不温馨,没有通知荣某。没想到的是,两个月以后,郭某突然往世。荣某得知此事以后,焦急起来,四处找郭某的继续人,期看对方可以协助她打点过户。但是探听了一圈,却传闻郭某离婚了,父母都往世了,也没有孩子,没有兄弟姐妹,底子没有法定继续人。于是,她向法院告状,恳求确认民政局做为郭某的遗产治理人。

湖北武汉,女子买房以后,还没过户,卖方就突然逝世了

一、什么是遗产治理人?遗产治理人是《民法典》出台以后,才随之呈现的一个概念。在此之前,只要“遗嘱施行人”那个概念,但遗嘱施行人必需以被继续人有遗嘱为前提,没有遗嘱就不成能存在遗嘱施行人了。《民法典》出台以后,规定了遗产治理人,是指依法对死者的遗产停止治理、处分、清理、了债、分配的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治理人在处置遗产过程中,假设不依法履行职责,因有意或者严重过失形成继续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是要承担补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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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外,遗产治理人也能够按照法令规定或者根据约定获得酬劳。那么,谁能够成为遗产治理人呢?对此,《民法典》规定为,继续起头后,遗嘱施行报酬遗产治理人;没有遗嘱施行人的,继续人应当及时推举遗产治理人;继续人未推举的,由继续人配合担任遗产治理人;没有继续人或者继续人均舍弃继续的,由被继续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分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治理人。二、荣某为什么能够告状呢?根据前面所说的规定,假设郭某没有法定继续人,原来就应该由郭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分或者村民委员会来担任遗产治理人。

湖北武汉,女子买房以后,还没过户,卖方就突然逝世了

但是,事实上,关于有没有法定继续人还需要一整套流程,所以关于民政部分或者村民委员会来说,没有查询拜访核实,很难主动往担任遗产治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治理人确实定有争议的,短长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治理人。”付与了短长关系人恳求法院指定遗产治理人的权力。

那里的短长关系人包罗死者的继续人、债权人、债务人等。

在那个案件里,荣某做为与郭某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属于短长关系人,当然有权提起申请了。

而法院受理那个案件后,向相关部分查询拜访领会了郭某的婚姻情况、生育情况、户籍信息等,确实没有发现郭某有法定继续人,最末判决指定民政局为他的遗产治理人。

二、荣某下一步怎么办?

目前的那个判决成果,只是指定了民政局是郭某遗产的治理人,并没有处理荣某的问题。

荣某的下一步,要么是与民政局协商,由民政局共同把房屋过户给她,同时她把尾款交给民政局处置。

但一般来说,恐怕民政局还不敢间接如许做。更大的可能是,还需要荣某告状民政局,要求民政局协助打点过户手续。等拿到法院判决以后,民政局才敢把房屋过户给荣某。

那郭某除了房屋以外的其他遗产,好比说荣某的5万元房屋尾款该怎么处置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无人继续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回国度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造组织成员的,回所在集体所有造组织所有。”那部门财富恐怕只能收回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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