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挂号网站获取小我信息后卖给号估客,构成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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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6月,被告人田忠宝注册成立内蒙古唤伦贝尔杏林科技有限公司,后被告人金蕴波任该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田忠宝雇佣被告人张玉川、祝本治开发设想北京预约挂号等×××软件,被告人孙自健在各大手机利用平台予以妥帖。被告人田忠宝组织王姣等多名客服人员在潍坊,操纵北京预约挂号等×××获取北京儿童病院等病院的患者信息后不法提赐与号顾客,由号顾客为患者挂号赚取办事费,被告人任常海负责手艺收集工做,被告人石绍花负责客服人员的培训和治理。经判定,涉案5部挪动德律风通过腾讯QQ和微信单向发送含有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等数据信息共136262条。

另被告人田忠宝在济南招募客服人员若干,通过优医导×××软件商户版得到患者求医信息,将患者信息不法提赐与号顾客,由号顾客为患者挂号,挣取差价。经判定,涉案6部挪动德律风通过腾讯QQ和微信单向发送含有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等数据信息共41989条。

针对上述指控的立功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响应的证据素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忠宝、金蕴波、张玉川、祝本治、孙自健、任常海、石绍花违背国度有关规定,不法向别人供给公民小我信息,其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第二十五条,立功事实清晰,证据确实、足够,且系配合立功,均应当以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追查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玉川、孙自健、任常海、石绍花到案之后,可以照实供述本身的功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能够从轻惩罚。鉴于被告人金蕴波、张玉川、祝本治、孙自健、任常海、石绍花在配合立功中起次要或者辅助感化,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惩罚。

根据被告人田忠宝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定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惩罚金;根据被告人金蕴波所具有的从犯等量刑情节,定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惩罚金;根据被告人张玉川所具有的从犯、照实供述、认功认罚等量刑情节,定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惩罚金;根据被告人祝本治所具有的从犯的量刑情节,定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惩罚金;

根据被告人孙自健所具有的从犯、照实供述、认功认罚等量刑情节,定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惩罚金;根据被告人任常海所具有的从犯、照实供述、认功认罚等量刑情节,定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惩罚金;

根据被告人石绍花所具有的从犯、照实供述、认功认罚等量刑情节,定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惩罚金。提请法院对被告人田忠宝、金蕴波、张玉川、祝本治、孙自健、任常海、石绍花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忠宝、金蕴波、张玉川、祝本治、孙自健、任常海、石绍花违背国度有关规定,不法向别人供给公民小我信息情节特殊严峻的行为,进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均已构成了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查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忠宝、金蕴波、张玉川、祝本治、孙自健、任常海、石绍花立功事实清晰,证据确实、足够,指控功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田忠宝、祝本治的辩解人所提无功的辩解定见及被告人祝本治的辩白,经查,本案被害人陈说、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用户隐私庇护协议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构成完全的证据锁链,证明被告人田忠宝、祝本治等人未经病院答应及官方的受权私行设立预约挂号收费网站,不法搜集患者的小我信息,且在未征得患者附和的情状下将患者的小我信息提赐与号顾客,从中投机的行为,主看上具有进犯公民小我信息的有意,客看上施行了不法供给公民小我信息的行为,主、客看相一致,契合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的构成要件,应构成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故被告人祝本治的辩白及二辩解人所提无功辩解的理由不敷,本院均不予摘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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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挂号网站获取小我信息后卖给号顾客,构成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

关于被告人金蕴波的辩白及辩解人所提金蕴波不构成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的辩解定见,经查本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金蕴波与田忠宝预谋设立预约挂号收费网站,通过将患者的就医信息提赐与号顾客从中获利,其主看上具有进犯公民小我信息的有意。固然其本人不参与公司的详细运营,但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客看上为公司不法搜集患者的小我信息并提赐与号顾客起到了必然的搀扶帮助感化,其行为应构成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故被告人金蕴波的辩白及辩解人的辩解定见理由均不敷,本院均不予摘纳。

被告人张玉川的辩解人所提第四点辩解定见,理由不敷,本院不予摘纳;所提其他辩解定见本院酌予摘纳。

被告人孙自健的辩解人所提第二点辩解定见及定见当庭释放被告人孙自健的定见,理由和根据不敷,本院不予摘纳;所提其他辩解定见,本院酌予摘纳。

关于被告人任常海的辩解人所提定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定见,本院不予摘纳;所提其他辩解定见,本院酌予摘纳。

被告人石绍花的辩解人所提第一点辩解定见及定见对其适用缓刑的定见,理由和根据不敷,本院均不予摘纳;所提其他辩解定见,本院酌予摘纳。

鉴于被告人田忠宝在配合立功中起次要感化,系主犯。被告人金蕴波、张玉川、祝本治、孙自健、任常海、石绍花在配合立功中起次要或者辅助感化,均系从犯,均应减轻惩罚。

鉴于被告人张玉川、孙自健、任常海、石绍花到案后均可以照实供述本身的功行,当庭均可以认功,均可从轻惩罚。

被告人张玉川、孙自健、任常海均自愿认功认罚,均可从宽处置。被告人田忠宝当庭可以认功,可酌情从轻惩罚。

【法院判决】

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张玉川、孙自健、任常海自愿认功认罚的情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忠宝犯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施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施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行。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金蕴波犯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施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施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行。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祝本治犯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施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施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行。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玉川犯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施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施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行。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孙自健犯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施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施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行。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任常海犯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施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施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行。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石绍花犯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施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施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行。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平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副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案牍号:(2020)京0102刑初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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