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利白果出进,
在小区绿化带中开垦出一条巷子,
没有岔口只通自家可行吗?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路恢复原状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私行修建的道路恢复成绿化带。
根本案情
刘某购得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区一楼的房屋。随后,刘某对房屋停止拆修。拆修过程中,刘某将半封锁的铁艺栏杆阳台革新成全封锁式,留出一扇门,并在阳台前的小区绿化带中修了一条巷子通往主道路,以便利出进。物业认为刘某将阳台改门、占用绿化带改路的行为进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于2022年1月15日向刘某发送期限整改通知书,要求刘某恢复原状。刘某提出父母年迈多病、便利出进等理由,回绝按物业要求对绿化带及门停止整改,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图片来自收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小我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合、公用设备和物业办事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刘某私行将阳台前面的绿化带改建成路,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刘某应当将其私行修建的巷子恢复成绿化带。关于刘某在阳台安拆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门享有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平安,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刘某的阳台在构造和利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属于房屋的专有部门。刘某将半封锁式铁艺阳台封锁并安拆门,比拟阳台的原状,对住户的人身平安有更好的庇护,其实不危及建筑物的平安,也没有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而,物业公司要求刘某拆除安拆在阳台上的门,不该得到撑持。
法 官 说 法
民法典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改动共有部门的用处,应由专有部门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再经参与表决专有部门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附和。假设该行为改动了小区规划,在业主附和后,还要经园林、规划部分审批。绿化带有降噪音、除尘的效果,同时是栖身空间量量的重要标记,小区绿地不克不及随意改动用处。假设没有打点相关审批手续停止施工,最末将招致人力、物力、财力损耗。需要重视的是,一般在砖混构造的建筑物中,不克不及拆除或开门开窗,出格承重墙是不克不及拆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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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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