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付出购房款相关规定的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白,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头购置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契合购房提取前提的,能够与开发企业签定协议,用小我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做为购房前期资金。
《细则》提出,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定日期时小我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更高不得超越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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