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地下室划分为主体仍是根底吗?
习惯做法:
±0.000以下工程划回为地基与根底分部的做法沿袭至今!根据那种划分办法,施行《建筑工程施工量量验收同一原则》GB 50300-2013和《建筑地基根底工程施工标准》GB 51004-2015 就有很大的问题。
(1)《建筑工程施工量量验收同一原则》GB 50300-2013中地基与根底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如下所示▼
(2)《建筑地基根底工程施工标准》GB51004-2015和《建筑地基根底工程施工量量验收原则》GB 50202-2018中根底工程子目标划分不异,如下所示▼
从上标准中能够看出:
《建筑地基根底工程施工标准》GB 51004-2015 与《建筑地基根底工程施工量量验收原则》GB50202-2018标准条则逐个对应,根底子分部只包罗各类根底,而不包罗地下室中的梁板柱。地下室中的梁板柱混凝土构造没有安身之地,就无法纳进根底分部(破例:假设地下室做为箱形根底则应纳进地基与根底分部)。
二 准确划分办法
1、地下室中的梁板柱混凝土构造特征与主体构造类似,与地基根底明显差别,划进主体构造更适宜。全数划回为地基与根底分部的习惯做法是不科学的。
2、把与土间接接触的部门划回为地基与根底分部,如各类地基、各类根底、基坑收护、地下水掌握、土方、边坡、防水层、根底垫层、地下车库的斜道、挡土墙等。而地下室内的框架柱、梁、内墙柱、剪力墙、隔墙等划回主体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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