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明白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富属于夫妻配合财富,若是一方隐瞒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合财富,另一方有权恳求再次朋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配合财富,或伪造债务诡计侵犯另一方财富的,朋分夫妻配合财富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配合财富或伪造债务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恳求再次朋分夫妻配合财富。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恳求再次朋分夫妻配合财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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