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蔑视。不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曲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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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蔑视。不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曲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