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县政府称拆除的是违建,不给赔偿?法院:违法,要赔
案情简介:
张某在浙江省温州市xx县xx街道拥有房屋。2018年因XX县新区拆迁安设项目标需要,张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畴,但拆迁部分和张某不断无法就抵偿安设费用达成一致。
2018年11月,县政府组织多量工做人员,将张某的房屋强迫拆除。
张某不平,告状到人民法院,恳求确认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行为违法。
但政府辩称,张某是自愿交付房屋,不存在强迫拆除行为,而且供给了现场拆除的照片。照片显示,涉案房屋的门窗已经卸除。同时还辩称:张某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依法不克不及赐与房屋征收抵偿。
法院审理:
针对县政府主张的张某自愿交付房屋,因为张某不认可,且两边没有签订任何安设抵偿协议,综合各类情况能够推定,张某并不是自愿,不克不及仅凭涉案房屋的窗户已经拆除就认定,张某已自愿交付房屋,
至于政府主张的,张某房屋违建的问题,县政府并没有供给证据,证明相关部分已经对涉案房屋做出了违法建筑认定,因而,其主张的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撑持。
并且,即便是对违法建筑物的强迫拆除,也需要按照《行政强迫法》的规定,予以通知布告后,期限让当事人自行拆除,如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能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拆除。
而本案,县政府强拆房屋前,并没有相关行政决定的做出,也没有履行催告、听取定见等法式,属于严峻的法式违法。
法院判决:
县政府的强迫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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