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到底能不能退?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并不能起到定金罚则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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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11月8日讯(通信员 润萱 爱雯 记者 万凌云)“定金”在买卖合同中被普遍运用,从大宗商品买卖到日常交易往来,“定金”的身影到处可见。但能否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字样,就能构成法令上的定金呢?11月8日,镇江润州法院发布了一路有关“定金”的案件,面临判决成果,很是让人“涨常识”。

院方介绍,在一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A公司因商业出口需要于2020年3月向B公司订购了10万只护目镜,并别离签定了6万只的护目镜买卖合同、4万只的护目镜的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6万只护目镜合同按约履行完毕。但在履行4万只护目镜买卖合同过程中,两边因“定金”问题产生了纠纷。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因国度政策变革,护目镜不在海关出口范畴之内,故A公司与B公司协商,打消4万只护目镜的采购并要求B公司退还已付款项30万元。但B公司却认为,合同中约定:“签定合同后甲标的目的乙方指定账户预付总货款总额的50%做为定金(可冲抵每批次提货额50%的货款),”故该30万元系定金,不克不及予以退还。

2022年2月,A公司将B公司诉至润州法院,要求其返还货款并承担响应利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虽约定了“定金”字样,但并未在违约条目中停止论述;且A公司在付出款项时明白备注为“货款”,B公司未提出异议。故在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该30万元非“定金”而是预付款。

据此,润州法院近日对该案做出一审讯决:B公司向A公司返还货款3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判决后B公司不平,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依样葫芦。

那么什么是法令上的定金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标的目的对方给付定金做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越部门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现实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命额的,视为变动约定的定金数额。”

主审法官出格提醒:定金做为一种法定的担保体例,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感化,在约定定金条目时应尽到明白的提醒义务并明白约定金的性量,没有明白约定定金性量,而仅仅写着“定金”二字的,其实不能起到定金罚则的效果。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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