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7年《民用航空产物和零部件合格审定例定》(CCAR-21-R4)修订生效时,就明白提出了设想包管系统(DAS)的要求,且其适用范畴囊括所有类型的设想批准申请人和持有人。
规章中对DAS的要求集中表现在CCAR-21-R4第十四章,共计九条。
跟着我国审定理论的多样化需求,出格为了落实通航“放管服”政策,民航局适航审定部分于2018年出台了多份相关政策文件,此中在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良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2号)一文中,从头明白了DAS的适用范畴:
“针对《民用航空产物和零部件合格审定例定》对所有设想批准申请人或持有人提出的设想包管系统要求,允许除25部和29部航空器之外航空产物和零部件设想批准申请人和持有人根据自愿原则满足相关要求。”
但在本年下半年适航审定文件密集修订的那段时间(详见“ 来了!史上更大规模21部法式修订 ” ),我们留意到,DAS的适用范畴又有了新调整。
(1)《型号合格审定法式》(AP-21-AA-2022-11)
本AP第3.2节“申请”中明白了:
“申请运输类飞机或运输类旋翼航空器、或拟拆于运输类飞机或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策动机或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应提交对《民用航空产物和零部件合格审定例定》(CCAR-21-R4)第十四章要求的设想包管系统的契合性申明;申请其他民用航空产物型号合格证时,申请人按照自愿原则选择提交此契合性申明”。
(2)《民用航空产物弥补型号合格证和改拆设想批准书合格审定法式》(AP-21-AA-2022-14R1)
本AP第2章“申请”中明白了:
“对运输类飞机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停止设想更改/补缀设想并申请多架次弥补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应根据《民用航空产物和零部件合格审定例定》第十四章要求成立设想包管系统,并在申请时供给相关材料。其它弥补型号合格证申请人或改拆设想批准书申请人能够根据局方可承受的替代办法满足设想包管系统的要求,如申请人成立的设想控造流程或申请人在审定方案中关于单元天分情况的申明等,并在局方需要时供给给局方。”
综合上述两份AP修订带来的新变革,当前DAS的适用范畴虽不像CCAR-21-R4中规定的那样笼盖所有类型的设想批准申请人和持有人,但较2018年扩大很多,如下:
友情提醒:
1、关于其他类型的STC申请人或MDA申请人,虽无需根据CCAR-21-R4第十四章要求成立设想包管系统,但也并不是没有才能要求。应根据局方可承受的替代办法满足设想包管才能要求。
更难了?STC/MDA大变革!快速get新AP-21-14法式!
2、关于所有类型的设想组织,若是拟持续开展民航营业,那么暂且把DAS能否属于局方强迫要求抛开不谈,单从营业持续开展的角度而言,成立DAS实为势在必行的工做内容,并且十分十分重要!
文章或有错误
讨论、合做或转载请联络做者
获取专业的系统建立、培训和取证办事
喜好请点赞、欢送存眷和转发
本文转载自:适航思维
注:本文系收集转载,版权归原做者所有。仅此标明转载来源,如涉及图片和做品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络,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协商或删除内容!
望您读后随手点亮"赞"在"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