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王朝是一个经济繁荣、政治昌明、文化绚烂的强浩大国。其包涵兼并和开放的特点不只表示在政治轨制、外交关系、民族政策方面,更多的也反映在婚姻轨制以及民间礼俗上。在那种社会布景下,唐代受胡风的影响,婚姻方面较为开放。唐朝所推崇的成立在伦理道德之上的婚姻轨制,对其时的婚姻关系的不变及社会的协调、国度的安靖等都起到了积极的感化。
唐代的婚姻关系
1.唐代婚姻关系与法令
唐代是一个律法相对完美的朝代。唐代的《唐律》是一部比力完整的封建法典。此中,对婚姻做了必然的规定,那些规定素质上是为了强化封建社会的宗法轨制,稳固家长造下的夫权的行使。
但是,在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社会影响下,强调女子从一而末的前提下,《唐律》明文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那也是对妇女权益的一种庇护。
唐代的《唐律》规定了妻无“七出”或“义绝”之状,或者固然犯了“七出”而属于“三不去”范畴的,规定禁绝丈夫私行提出离婚等约束,那些律例对夫权做了一些限造,也对其时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停止了法令的庇护。
“七出”也称七弃,是夫妻离婚所具备的7种前提,成立在封建法令和风俗、礼法中的一种婚姻轨制,规定当老婆冒犯了“七出”中规定的此中的某一条,(不属于“三不去”范畴)丈夫及其家族即可以要求休妻(离婚)。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女子置于卑幼的地位,因而出妻的特权现实掌握于男方的父母手中,而非男方本人的意愿。唐代陆游休妻一案即是更好的例证。
那是封建社会处于男性利益的角度,在法令上做出的相关规定,是夫权或者是男权象征的一种表现。
2.唐代婚姻关系及礼俗特色
唐代的婚姻轨制中,对婚姻有几个方面的约束即前提。起首是维护“一夫一妻”为根底的多妾造;其次是维护“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原则下,强调的长辈对卑幼的主婚权;再次是以婚书和聘财做为婚姻成立的先决前提;别的规定了同姓不婚的限造。
唐代的婚俗沿袭前朝的轨制,次要有六个步调,别离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称为六礼。纳征的物品有合欢、阿胶、墨苇、棉絮、龟龄缕等物,其寓意差别,代表了对新婚夫妇的美妙祝愿。
新娘进入新郎家后,新郎家父母以下的人都要从家里的小门进来,再从大门进来,其寓意是踏着新娘的脚印,欣欣茂发。
在婚礼流程中还有“拜客”一环,新娘子不只要拜公婆和丈夫,还要拜不雅礼的列位来宾。唐代新婚夫妇有闹洞房的风俗,那种风俗在唐代称为“戏妇”。新婚夫妇进入新房后(新郎要倒着走进新房),共饮一杯交杯酒,也称合欢酒。
与历代婚俗比拟,唐代的婚俗中增加了催妆、铺房(女方家人去男方家安插新房)、障车(婚车行进途中,游人邀酒食财政)下婿(三天回门时,女方家人仗打女婿,为女方请愿)坐鞍(新娘从摆在门口的马鞍上跨过去,或者是在马鞍上坐一下,寓意夫妻婚后生活平安然安),青庐拜堂(次要针对首婚夫妻为主,婚礼当天的新婚夫妇先住进屋外由青幔搭建的帐篷,然后各自净手后,将各自的青丝剪下一缕,用丝线扎结后存放于锦囊中,以此象征结发夫妻)踏新妇迹、弄新妇、拜舅姑等。
3.唐代婚姻关系的解除
唐代婚姻的解除在《唐律》中规定了出妻、义绝、和离三品种型。即促裁离婚(出妻),由夫方提出的强迫离婚。协议离婚(和离),指男女两边自愿离异。强迫离婚(义绝)是丈夫对老婆家族或者是老婆对丈夫家族的谋杀功、殴杀功、奸杀功等,由官府断定一方犯了义绝的,法令即判强迫离婚。
出妻便是“七出”也称七弃,指老婆婚后无子、或者是发作纵欲放纵、不孝敬父母、妒去(对须眉性自在或者是须眉其他的女性的忌恨)、有恶疾、多言、偷盗等行为的,夫家即可出休书一份,令其走人。
在七出之外还有三不去的规定。《大戴礼记·本命篇》中记载“三不去”别离指:有所取无所归者不去,是指成婚时女方娘家有人而男方休妻时女方娘家没有人的,男方不允许休妻;与更三年丧者不去,指的是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父母过世,老婆为公婆守过三年孝的,不允许男方休妻;前贫贱后富贵者不去,指老婆刚嫁过来时家境贫寒,后来家境兴旺的,也不允许男方休妻。
三不去表现了中国儒家学说仁义的精神,反映了礼法与法令对人伦道德的重视。是限造古代须眉随意出妻的一种约束,对不变婚姻有必然的效果。
唐代婚姻关系中夫妻的地位
1.礼教与法造中的男尊女卑
唐代唐太宗起首将礼法度化、法造化。立法者推崇“德礼为政教之本”的原则,以此表现唐代立法的根本思惟,并将那种立法思惟畅通领悟贯穿到婚姻轨制中。
男尊女卑是以传统思惟中,男性为中心的封建伦理的不雅念,是儒家讲究的“三纲五常”影响下构成的一种社会风气。礼制连系的法令轨制在唐代得以继承和开展,“三纲五常”是唐代婚姻法令轨制的精华。
唐代的婚姻法令相对成熟和开通,跟着唐代文化的开展,女教与贞节不雅念彼此矛盾,女教在差别期间对妇女的约束力表示出差别的情况。
唐代上流社会中,须眉在“一夫一妻”为根底的多妾造下纳妾嫖妓、寻花问柳,而妇女也常有婚外私通的事务发作。武则天在唐太宗李世民期间做秀士时,便与其时的太子李治暗里交好。
而《开元天宝遗事》中记载,杨国忠出使江浙期间,其妻因思念他而梦里与之交合,继而产下男婴。杨国忠对那件工作非但不追查,反倒替其老婆摆脱。“梦中有孕”那种荒谬的工作都可以容忍,可见夫妻间是有一种默契存在。
下层社会中,妇女私通、私奔的工作也常有发作。由此可见,唐代婚姻轨制中一夫一妻造,对夫妻两边的限造都不是很严酷。女子在必然形势下,与须眉享有同等的婚外偷情的自在。
2.贞节不雅念与女性的地位
唐代在中国古代汗青上是一个开放的时代,其婚姻也以开放为特征。《唐律·户婚》中规定:子女若是在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之前就成立婚姻关系的,法令凡是是予以承认的。只要未成年人不尊从晚辈的算违法。那是对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在的表现。
封建社会重视贞节,而在唐代,离婚十分的常见,再嫁也是常事。
离婚再嫁和贞节不雅念的强弱,是权衡一个社会婚姻关系自在与否及开放水平的重要标记。唐代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十分的常见。唐代公主再嫁的事例良多,尤其是肃宗以前列位皇帝的公主中,再嫁者达23人,三嫁者到达4人。由此可见,贞节不雅念在整个唐朝封建社会越来越稀薄。
唐代婚姻关系与礼俗
1.唐代的婚姻轨制特点
古代社会中,家在国度的政治生活中始末饰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家庭做为社会的子细胞,是社会的根本构成单元。“欲治其国者,必先齐其家”申明了家国之间的关系,也申明了治国与齐家的彼此联络。
婚姻是通过两个家族的和亲的体例构成,是家庭构成的次要路子,其末极目标是延续血脉和祭祀祖先。唐代专造主义集权日趋加强的布景下,婚姻轨制的成立也是以礼制为东西和手段,来约束古代婚姻关系,到达不变社会次序的目标。
唐代的婚姻法令轨制具有明显的伦理道德性和森严的品级特权性。其封建品级在婚姻中次要表现在夫对妻的特权方面。《唐律》反映的男尊女卑的立法原则中,涉及两性及夫妻法令关系中,女子老是处于依从和附庸的地位。
2.武则天与唐代的婚姻轨制
唐代的婚姻轨制相对开放,次要源于唐朝妇女地位的进步。武则天登基为帝之后,唐朝女性的地位到达了巅峰,宫廷中贵妇们起头参政议政。野史中记载的才调横溢的上官婉儿,承平公主及韦后等参与朝政,都申明了唐朝重视和尊重女性的社会风气。
唐朝女性地位的进步在婚姻轨制中的表示次要是,唐朝离婚轨制中的“义绝”,是唐朝律法中初次规定的强迫离婚的轨制。“合离”轨制是唐代婚姻轨制中,解除婚约时根据以和为贵的原则断定夫妻离婚的一项轨制,那项轨制在必然水平上包管了唐代女性婚姻选择的权利,在封建王朝中的历代是绝无仅有的。
总结
唐王朝是经济、政治处于繁荣昌盛的期间,其兼容并处的对外政策和包涵的社会风气,促进了女性的独立自主性,进步了女性的社会地位。多民族文化的交融和冲击下,唐朝的社会风气开放,进一步影响到婚姻轨制的成立。使女性婚姻相对自在,婚姻轨制也相对开放。
参考文章:
《唐律》
《唐律疏议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