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别人”能否有配头为尺度,能够将上述两种不法同居再做区分:前者能够区分为:无配头者与无配头者同居和无配头者与有配头者同居两种;后者则能够区分为:有配头者与无配头者同居和有配头者与有配头者同居两种。前者中的无配头者与有配头者同居能够归为有配头者与别人同居之中。
因而,上述两种分类能够详细类型化为两种:无配头者与无配头者同居、无配头者与有配头者同居;有配头者与无配头者、有配头者与有配头者同居两种。
因而,在我国现行法上,不法同居分为无配头者之间的不法同居和有配头者与无配头者、有配头者的不法同居两类。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头者与别人同居”的情况,是指有配头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延续、不变地配合栖身。”
“有配头者与别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背《婚姻法》的行为。
其间接后果是松弛社会风气,招致婚姻关系分裂,严峻的还会招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所以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对不法同居的立场是不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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