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十堰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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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抨击谗谄功】国度机关工做人员滥用权柄、营私舞弊,对控告人、申述人、责备人、举报人实行抨击谗谄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典型案例
A县委书记杜某某,操纵职务便当,屡次收受、索要别人现金和首饰、字画、烟酒、衣服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三百二十七万元。杜某某得知A县B村原收部书记张某某举报其违法立功、受贿卖官行为后,即操纵权柄,借A县公安局处置群寡反映张某某有关问题之机,指示A县公安局“快查快办”。A县公安局在没有立案的情状下对张某某停止搜寻,以所谓“不法贮存爆炸物品”为由对张某某开展侦查,并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在张某某赴京起诉拘留未能施行的情状下,杜某某指使和催促公安人员外出挠捕张某某。之后,A县公安局将张某某带回A县,关押于A县把守所达半年之久,后张某某被无功释放。
C县人民法院以受贿功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夺政治权力二年;以抨击谗谄功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功并罚,决定施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夺政治权力二年;逃缴其赃款人民币三百二十七万元。
(三)阐发点评
“抨击谗谄功”进犯的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述权、责备权和举报权,那些民主权力遭到我国宪法的庇护,任何人不得压制和冲击抨击。对因国度机关和国度工做人员进犯公民权力而遭到缺失的人,有按照法令规定获得补偿的权力。杜某某做为A县委书记,滥用权柄,对举报人张某某实行冲击抨击,指使县公安局不法对其停止挠捕,并关押于把守所达半年之久,严峻损坏了党和国度的形象,情节严峻,影响十分恶劣,应当以抨击谗谄功追查其刑事责任。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看,杜某某做为国度机关工做人员,目无王法、肆意妄为,表露出少数党员干部纪法意识稀薄,毫无畏戒之心,当“一霸手”、做“土皇帝”,呈现问题不从本身身上找原因,只想通过抨击谗谄堵住别人嘴巴,那势必得到法令的严惩。党员干部要时刻秉承为民初心,实在为人民投机益;要加强纪法看念,做学法、懂法、用法的带头人;要主动承受群寡监视,把人民群寡的称心度做为评判政绩的重要目标;要不竭进步拒腐防变才能,以身正行,实正做人民的好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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