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候,奸夫被捉奸在场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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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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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私通”都是一种为人深恶痛绝的行为,不只官府会对此停止惩处,就连民间也多有私刑。因为古代男女地位相差甚大,因而在通奸功中,汉子与女人的法令地位也有高低之分,凡是女子下场较惨。那么,清朝期间被捉奸在床,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大清律例》对此有着详尽的规定

在《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有着一系列关于此类现象的刑律,并且根据差别情状,停止了极为详尽的划分,我们别离来看。

1、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杖一百。其和奸者男女同功。那条意思是说,但凡通奸的,没有丈夫便要施以杖刑八十,有妇之夫则要杖刑九十,而刁奸(指诱奸)者则要杖一百。并且男女两边同功。与此同时,那里的杖刑沿用了元朝对女人的“往衣受杖”规定,即关于女子要扒掉衣服用刑。

2、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那条意思是说,但凡与十二岁以下幼女有奸情的,不管女方能否附和,全数以“强奸”论处。而关于“强奸”,《大清律例》规定:强奸者绞刑,未成者杖一百,放逐三千里。

3、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回宗,财物进官。那条意思是说,假设因通奸生下孩子,则交由奸夫收养。而女方则交由丈夫发落,假设丈夫情愿陆续回家过日子,那么官府也不干涉;假设丈夫抉择将女子卖掉,那么也随他,但是不得卖于奸夫,不然奸夫和丈夫都要受杖刑八十;假设丈夫抉择离婚,女子返回娘家,但是家财则要被官府充公。

当然,那是指捉奸之后交由官府判决,那么官服便会根据以上条例停止审讯。并且以上只是通俗情状,假设碰着特殊情状又该怎么办呢?那便涉及到详细的条例了,我们接着往下看。

《大清律例》对各类特殊情状同样停止了详尽规定

1、凡职官及军民奸职官妻者,奸夫、奸妇并绞监候;若职官奸军民妻者撤职,杖一百,奸妇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军民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奴仆相奸,不分一主各主,及军民与官员军民之妾婢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杖一百。那条便表现出了身份的特殊性,那条次要涉及的是戎行方面的奸情,假设与军官的老婆通奸,那么间接判处绞监候。但假设是军官与兵士的老婆通奸,那么只是罢免和杖一百,而奸妇则要带枷示寡一个月和杖一百。而假设是与奴仆或者与别人的妾室通奸,那么只需要杖一百。

2、凡奸夫拒捕,刃伤应捉奸之人……拟绞监候。那条意思是说,但凡奸夫拒捕,且持凶器打伤捉奸者的,间接判处绞监候。

3、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顿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功,当官嫁卖,身价进官。那条意思是说,但凡妻妾与别人通奸,而丈夫于捉奸当场杀死奸夫、奸妇的无功。假设只是杀死了奸夫,那么奸妇照旧交由丈夫处置。

以上即是《大清律例》中关于通奸功的规定,不外那只是官府关于通奸之功的规定,事实上民间一旦发作那种工作,为了名望有相当部门是不颠末官府而摘用私刑的,而官府对此根本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根本持撑持立场。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清朝期间关于女子贞洁看的极重,因而一旦发作通奸之事,女方的下场往往无比惨痛,除了官府的赏罚之外,民间更是充溢着各类各样的私刑,至于古代“妇刑”的残暴水平,各人能够往查查,在此就不细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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