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奴仆法不断变更,使旗民社会中主奴关系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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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汉法令合成使得立法和司法理论中将功犯及家属罚为奴的刑罚愈加普及。籍没、发遣为奴那些带有明显满洲因素的刑罚,在司法理论中被普遍利用;发功臣之家为奴的刑罚在乾隆年间再度昌隆,将叛犯家属罚为奴成为清代皇帝恩赏旗下功臣的重要手段。

满汉法令合成招致满洲法中容许普及存养奴仆及将人视为财富的看念,与汉族严厉、系统化的身份轨制合成,凝聚出一种容许社会普及蓄奴,且重视庇护奴仆的低贱身份,还强调仆众对家主依附关系的法令精神。清代社会构造的重组中,做为社会底层的仆众群体扩展,旗民社会中主奴关系得到强化。

清进关前后满汉仆众法令的差别

明亡清兴的过程中,地处东北边地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政权,得以进主中原。清进关前已成立国度轨制,流行奴仆轨制,并已初步构成一些关于奴仆身份地位的习惯和法条。而同期间的内地法令系统齐全,律例中亦有着关于奴仆身份地位的系统规定。

进关前女实家庭中存养仆众的现象比力普及,官方在处置仆众相关案件时起头构成一些法令标准和法条精神。仆众是进关前满洲社会中数量浩荡的社会群体进关前的满洲社会答应生齿买卖,努尔哈赤在占据辽沈后对生齿买卖停止纳税。人能够同于马牛等家畜被买卖。所买卖生齿中,除少数为妻妾外,其余多为仆众,用于家内消费,或充做苍头跟从家主做战。

进关前女实官方亦将仆众视为重要财富,同马牛羊等家畜一道,恩赐与有功之人,在籍没立功之人的家产时,也将仆众与牛马等大件牲口一并籍没。清进关实人比力在意家主关于仆众的所有权,那一期间发布的律例中,有相当部门规定家主对仆众的所有权。官方十分重视庇护家主对仆众的所有权,那在该期间的很多事务中都有着清晰地表现。

进关前规定家中梅香缔成婚姻,需要得到家长首肯才气停止。家主在女仆婚姻方面的权力,是需要被尊重且不成冲犯的。若家仆私嫁女儿,则构成关于家主权力的损害,女仆婚姻必需被离异纠正,涉嫌进犯家主在婚姻方面权力的家仆会被鞭责,且已嫁之妇女必需还回家主。

国度需要、战场上犯罪仅构成旗下家奴赎身的足够理由,但是若要赎身,仍得付出家主身价。即使是政权需要、战争形势所迫,也不得无前提、无代价地褫夺私人仆众。通过对进关前法条、案件的阐发得知,后金官方的立法及司法理论中不断承认并保障家主关于家奴所有权。

女实社会在进关前有以人殉葬之风俗,家主过世后,其生前所喜欢之妻妾、家人跟着衣服、牛马等物一并进葬。在该期间所殉之人中,家中之梅香占据较大比重。努尔哈赤在其福晋孟古哲哲过世后,“爱不克不及舍,将四婢殉之。”因为努尔哈赤特殊敬服孟古哲哲,那四个梅香就被殉葬了。那些梅香能否情愿殉葬,没有留下记载。即使梅香们不情愿殉葬,也不克不及决定本身存亡,仍有可能被家主强行殉葬。

进关前女实社会中有杀戮别人者需要赔人的习惯。害自家仆众也构成立功,法司审理时亦会被判决赔人。除杀死外,杀伤本身家仆也可能会遭到惩处。同时,若强奸本身或别人梅香,也会被处死。该期间相关案件展现,即使与本身家仆之妻通奸,也有可能被惩罚。

顺康年间旗下仆众法条的更定

晚进关后官方陆续容许八旗社会存养仆众,为加强对仆众的治理,顺治、康熙年间造定了很多关于旗下仆众的事例与条例。相关法条或沿用自进关前的法条和习惯,或全新造定,或是合成关外法令和大清律条目而成,清初关于旗下仆众的法条闪现出繁复的形态。

进关后清政权并没有按照顺治律的条则对旗下存养仆众设立限造,而是陆续沿用此前在关外的政策,在官方严厉监管下答应八旗买卖生齿。生齿买卖的两边须到官府注销,并由官方用印。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以官方能否用印做为生齿买卖成立与否的根据。对未曾用印的交易者,会赐与惩处,并将其所买生齿断出。

进关初期旗下家人不胜熬煎大量出逃,逃人成为关涉旗下社会不变的重要问题。康熙年间规定在买卖生齿时需要将民人卖身情形晓谕处所里甲,以此削减旗下家奴出逃的可能。旗人买民之后,除必需用印外,用印衙门还得将买人启事上报户部,再由户部传达卖身者户籍所在州县,继而由本地官员晓谕里甲。

民人卖身旗报酬奴后,还涉及身份的改变,既由良变贱,也从民人变成旗下。进关前的天聪四年(1630年)在编审人丁时,即规定旗下所买生齿即造进家主户下。民人卖身旗下后,其身份由民人变成旗人,本来在州县的户档消弭,户籍进于旗籍。假使赎身,则其身份又变回民籍,但需要户部的派司才气回原籍落籍。

顺治、康熙年间生齿买卖中卖者自愿是立法和司法理论持久对峙的原则。在顺治初年,虽无相关法条规定,但法司在审拟买卖生齿案件时,若卖身者不知情,会断定买卖无效。

顺治、康熙年间官方固然屡次立法要求旗下买卖生齿时须通过官方用印,而旗下擅自买卖生齿的现象仍然多发。当时用印所买之仆众被称为红契仆众,而未经官方用印、擅自买卖的是白契仆众。

当时官方对红白契仆众的立法颇为矛盾,一方面明白要求旗下买人时赴官府注销用印、将白契卖身者断出为民,另一方面又不竭逃认买主对白契所买仆众的所有权。

容许旗下买卖生齿后,很多人在买卖生齿时不往官府用印而擅自买卖,以至有拐骗、圈禁生齿的现象呈现。通过严行整顿或有可能将擅自买卖生齿的行为不准。即使通过官方契买生齿,也需要保人或牙子为媒,故而将人估客完全制止其实不现实。

同年蒲月,因为多有将妇女卖进娼家的行为发作,广西道试监察御史墨虚认为那会使得大量妇女沦进娼家、松弛社会风气,题请制止销售妇女。墨虚提议将买卖妇女的行为完全予以制止,虽能制止妇女被卖进娼家,但旗下也可能失往合法获得役使梅香的路子。墨虚上疏后,并没有相关条目出台,应该未能产生现实效果。

雍正、乾隆年间仆众法令的满汉合成

顺治、康熙年间旗民仆众所适用法条存在差别,民人仆众次要适用顺治律,而旗下仆众除适用顺治律外,还适用前述顺治、康熙年间新定之法条。熙中业起头,清廷起头有意识将律文与条例画一。雍正、乾隆年间修律时,以条例进进律文的体例大致实现律例画一。在律例画一的过程中,满汉仆众适用的法条逐步趋于一致。

增例中有一些将功犯发遣为奴的条例和免死匪徒、三次窃盗、诱卖生齿、私铸造钱、偷摘人参等功犯也发遣为奴的规定,及一些若何押解及治理遣奴的内容。发遣为奴在雍正年间已成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外的一种较为普及的闰刑,因系清代新呈现的刑罚。

钦定规中有划分旗下红白契仆众的身份的条例。例规定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以前白契所买家奴禁绝赎身、逃走后可递逃牌,实则是通过立法将其视为红契仆众。康熙二十二年、康熙四十二年都曾逃认此前白契所买之报酬红契仆众,该例不外是对此前办法的陆续沿用。

通过对仆众相关条例内容的梳理来审阅雍正、乾隆年间修律的情状,所勾勒线条虽显粗疏,却也描画出立法中带有满洲因素法条逐步消融,旗民仆众的适用法条趋于统一的趋向。

雍正年间修律时将很多顺、康年间适用的满洲法撰进,雍正年间还有些新定法条由前述满洲法条生发而来;乾隆律中源自满洲法之条例已大幅度削减,仅存的带有满洲特色法条亦吸收了很多律意内容。

乾隆中叶所修律中新定法条已不再间接沿用满洲法,都是比附律条或从律意推衍而出。官方修律的过程中,大致上以能否合律为标准对一些此前沿用自关外的法条停止取舍。

其成果是,此前沿用的绝大大都满洲法条被烧毁,清律中的满洲特色趋于弱化。修律的过程中,延续数百年的制止庶民家存养奴仆的禁令被突破,民人存养奴仆、买卖生齿成为官方立法明白容许的行为,清代社会中仆众轨制愈加普及化。

雍正、乾隆年间修律时增进很多关涉仆众的条例,相关法条或是使主奴关系的规定愈加细密而有律可循,或是对既有主奴关系法条停止调整,那一过程中主奴关系得到明显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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