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物学意义上,曲系姻亲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不会引起优生方面的不良后果,两者成婚仅存在伦理道德或是看念上的障碍罢了,假设人们大都能承受姻亲成婚的事实,就没有需要制止成婚。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不单单是生物意义上的人,“他”仍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的人。法令对小我私事的约束与否,不只考虑小我的豪情、爱好以及他的小我利益,还要考虑小我所处的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群众的价值看。因为各人之所以能协调相处在一路,就在于有一种配合的价值看。再者,在不变社会,调和人之间的行为方面,法令并非全能的,价值看起了很重要的感化。一旦法令掉臂人的伦理道德,肆意毁坏那种配合价值看,社会生活中的人就会无所适从,无所适从的成果就是行为紊乱,行为紊乱的成果就是社会的瓦解。从那个意义上来讲,曲系姻亲成婚已经远远超出两小我“私”的范畴。因而,法令欲在庇护小我自在和庇护社会价值看之间抉择时,要慎之再慎,不成随便越雷池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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