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有权转让嫌疑人未冻结的资金吗?
无权冻结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保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当拥有的财产。”
对经济犯的处罚主要遵循以下三点:
1、没收犯罪所得,只没收被告在犯罪过程中的非法所得。
2、被告没收财产、罚款的,只执行其个人财产,并保留被抚养人生活所需的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判决财产部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判决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款的,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
扩展资料:
犯罪嫌疑人不能冻结的财产包括:
1、原则上,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等提供基本保障的保单不得冻结。确需冻结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准备金;
3、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4、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封闭贷款未结算期间);
5、商业汇票保证金;
6、证券投资者担保基金、保险担保基金、存款保险基金;
7、党、团费账户、工会资金集中账户;
8、社会保险基金;
9、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10、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