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简写行政处罚的原因吗?

5个月前 (01-05 01:13)阅读2回复1
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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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简写行政处罚的原因吗?

不能,

可以简写行政处罚的原因吗?

行政案件的原因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确定 *** 如下:

(一)作为类案案件原因的构成要素和确定 ***

确定案件原因的基本 *** 是划分案件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别”,以具体行政行为类型为“类别”。原因的结构应具有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行政主体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为行政案件原因的之一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收”等行政纠纷在类别上是有区别的。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为案件原因的之一要素,分类后不需要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收”作为案件原因的之一要素;对于公安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范围较广的领域,可细分为公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作为之一要素。是否分解,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简洁清晰的表达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作为案件原因的第二个组成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是构成因素,而是被“行政处罚”所取代。

综合以上两个要素,行政作为案件原因的结构如下:管理范围 行政行为的具体类型。以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件原因应当确定为:“公安行政处罚”。“公安”是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下的具体公安管理;“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不需要以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以海关没收走私物品为例,其原因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管理范围比较窄,不需要分解,“海关”可以直接作为之一要素。

(二)不作为类案案件原因的构成要素和确定 ***

原则上,上述两个构成要素的结构仍然适用于不作为此类案件的原因,但应反映此类案件的特点。确定 *** 是:以“诉讼”作为此类案件原因的之一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为第二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第三个要素是不履行特定的行政职责或义务。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为例,确定为“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履行法定职责”所要求的职责。如果可以具体区分为“诉讼”××(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职责、“诉××(行政主体)不履行政合同义务、“诉××(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构成要素和确定 ***

行政赔偿案件分为行政赔偿和单独行政赔偿两种情况。对于同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被起诉后,可以增加“行政赔偿”一词。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律职责和行政赔偿”等。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确定原因的 *** 如下: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赔偿。以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

只要行政机关确定公民违法并决定对其进行处罚以示教育,就可以根据上述案件的组成部分和组织 *** ,规范列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案件原因。只有这样,接受处罚的公民才能口服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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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简写行政处罚的原因吗? 相关回复(1)

雨落琴弦微凉
雨落琴弦微凉
沙发
可以,只要法律适用合理并强调影响作用的初步辨识可以有效助推作出不分离的审查判断。
5天前 (06-09 08:21)回复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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