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简写行政处罚的原因吗?
不能,
行政案件的原因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确定 *** 如下:
(一)作为类案案件原因的构成要素和确定 ***
确定案件原因的基本 *** 是划分案件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别”,以具体行政行为类型为“类别”。原因的结构应具有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行政主体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为行政案件原因的之一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收”等行政纠纷在类别上是有区别的。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为案件原因的之一要素,分类后不需要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收”作为案件原因的之一要素;对于公安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范围较广的领域,可细分为公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作为之一要素。是否分解,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简洁清晰的表达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作为案件原因的第二个组成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是构成因素,而是被“行政处罚”所取代。
综合以上两个要素,行政作为案件原因的结构如下:管理范围 行政行为的具体类型。以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件原因应当确定为:“公安行政处罚”。“公安”是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下的具体公安管理;“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不需要以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以海关没收走私物品为例,其原因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管理范围比较窄,不需要分解,“海关”可以直接作为之一要素。
(二)不作为类案案件原因的构成要素和确定 ***
原则上,上述两个构成要素的结构仍然适用于不作为此类案件的原因,但应反映此类案件的特点。确定 *** 是:以“诉讼”作为此类案件原因的之一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为第二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第三个要素是不履行特定的行政职责或义务。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为例,确定为“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履行法定职责”所要求的职责。如果可以具体区分为“诉讼”××(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职责、“诉××(行政主体)不履行政合同义务、“诉××(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构成要素和确定 ***
行政赔偿案件分为行政赔偿和单独行政赔偿两种情况。对于同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被起诉后,可以增加“行政赔偿”一词。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律职责和行政赔偿”等。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确定原因的 *** 如下: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赔偿。以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
只要行政机关确定公民违法并决定对其进行处罚以示教育,就可以根据上述案件的组成部分和组织 *** ,规范列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案件原因。只有这样,接受处罚的公民才能口服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