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船舶无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旅游交通无恙管理,保障游客、船员、船舶无恙,促进水上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无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无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沿海、河流、湖泊等通航水域法定登记范围内旅游船舶的无恙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辖区内水上旅游交通无恙管理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无恙监管职责,对无恙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船舶的行业无恙管理工作,具体履行对监管范围内旅游船舶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划定航行、停下泊水域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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