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只是群众白话化的一种说法罢了,在法令上并没有此说,按照我法律王法公法律男女公允的原则,男女两边成婚后,无论是在女方家生活或在男方家生活,意义是不异的,产生的法令后果并没有区别。
遗产是公民灭亡时遗留的合法财富,公民灭亡后其他家庭成员基于血缘等身份关系当然地享有继承的权力。
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对遗产的继承要求按挨次停止,第一挨次:配头、子女、父母;第二挨次: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原则是第一挨次优于第二挨次,第一挨次有人参与继承则第二挨次的人不得参与,统一挨次中的人一般应当均等。关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度所有或归所在集体所有造组织所有。
可见,一般地来说,上门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构成的关系为姻亲关系,岳父、母逝世以后,其所留遗产由他们的子女或父母等继承,上门女婿其实不享有继承权;即使岳父、母已无子女、父母在世,无任何继承人,又未遗赠任何人,上门女婿也不克不及继承遗产,依律例定遗产应归国度所有或集体组织所有。
同理儿媳对公、婆的遗产也无权停止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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