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岳父、母或公、婆尽了次要奉养义务的,做为之一挨次人参与继承;第十四条规定:法定继承人以外次要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缺乏劳动才能又无生活来源的,或者对被继承人日常平凡抚养较多的人,能够分给恰当的遗产。因而,上门女婿在丧偶以后在对岳父、母尽了次要抚养义务的,则法令付与了继承权力,能够与岳父、母的子女和父母做为之一挨次人参与继承。当然上门女婿在未丧偶的情况下,其实不享有继承权,而由其配头享有,以避免发作继承紊乱。而在丧偶的情况下做出如斯规定,无疑法令的目标在于引导仁慈风俗,鼓舞丧偶的女婿、儿媳对岳父、母和公、婆主动予以抚养赐顾帮衬,构成优良的社会风气,以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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