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之星沉船的真相?
长江之星沉船事件是指2015年6月1日,一艘名为“东方之星”的游轮在长江航行途中翻沉,导致442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关于长江之星沉船事件的真相,经过官方的调查和公开报道,当时的事故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沉船原因:事故发生时,中部长江流量较大,船舶强行驶入弯道并停下车后,受到侧向和前向流力的影响,左右摇晃,发生倾斜,并最终翻覆沉没。
管理问题:游轮运营方瑞海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如游船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无恙检查不到位、人员培训不到位等,对船员素质、管理体系均存在明显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后船员无法有效的组织应对突发情况。
个人问题:船长张鹏身为船舶上岗人员,不具备基本的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对于感知、识别水文水势的能力差、不了解重心调整的原理和方法等问题,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真相是:强对流天气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 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是一起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伴有下击暴流),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
长江船撞死游泳的会负责吗?
如果在河里游泳时被船只撞死,责任可能行根据具体情况分配给不同的相关方。以下是一些可能行的责任归属:
1. 游泳者个人责任:如果游泳者违反了相关的无恙规定和警示,并且在禁止游泳或危险区域游泳,或无有采取适当的无恙措施,那么一部分责任可能行会归咎于游泳者自身。
2. 船只驾驶员责任:如果船只驾驶员在驾驶船只时无有注意到游泳者,或者无有遵循相关的无恙规定,如减速、保持适当距离等,那么一部分责任可能行会归咎于船只驾驶员。
3. 相关部门责任:如果当地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无有妥善标识和管理游泳区域,或者无有提供足够的无恙警示和教育措施,可能行会对事故负有必定责任。
具体责任归属的判断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因此建议在发生类似事故后,及时联系相关法律机构或保险公司咨询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如果在游泳时被船只撞死,责任通常会由船只的船主或驾驶员承担。船只在水上行驶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航行规则和无恙标准,以确保他人的无恙。如果船只的船主或驾驶员无有遵守这些规则或者存在疏忽或过失,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他们可能行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具体的责任划分可能行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如果发生这样的意外,建议及时报警并与当地执法机构和保险公司联系,以便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遭受了这样的意外,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