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定?
第一,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货物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管理的32种易制毒化学品(见附件1)。必须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未按规定办理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不得运输。对于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
(二)运输的货物为芬太尼物质和前体原料(见附件二),必须向当地县级公安禁毒部门报告。如有疑问,应向县级公安禁毒部门申请合法审查。
(三)运输所有化学品和可用于制毒的重点设备(见附件1、2、3、4、5)。运输目的地或途径为云南(包括从云南出口到缅甸、老挝),运输前必须检查公安禁毒部门的合法性审查证明。未经法律审查,不得运输,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报告。
(四)无论运输什么样的物品,都必须登记客户身份、物品信息、运输目的地等信息,并保留备查;发现产品名称、包装、标识不清或故意损坏或伪造产品鉴定证书的,不得承运,并立即向当地县级公安禁毒部门报告。
(五)运输的普通货物中不得携带任何易制毒物品。如果发现他人在运输的普通货物中携带易制毒物品,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报告。
第二,违法违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处罚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使用他人或者伪造、变造、无效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工具。处10倍以上20倍以下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罚款,20倍以下货值不足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有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备案)申请。
(二)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料,或者携带上述物品出境的,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为其生产、购买、销售、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制造毒品的数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不同的行为和情节,分别拘役或者管制和处罚,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第三,报告奖励
我们鼓励举报各种涉毒犯罪活动。其中,未发现或者掌握的易制毒化学品和制毒违法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举报的,经核实属实的,将按照《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报告奖励办法》予以奖励:1、缴纳第一类管制品种的,缴纳量在5公斤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3000元;超过5公斤的,每案奖励3000-3万元;、第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缴费量在200公斤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超过200公斤的,每案奖励2000-2万元;、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低于400公斤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超过400公斤的,每案奖励1000-1万元。
附件:
第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列管的32种易制毒化学品
第一类:1.1-苯基-2-丙酮 2.3,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4-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膏、麻黄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羟亚胺 14.邻氯苯基环戊酮(邻酮) 15.苯基-2-溴-1-丙酮(溴代苯丙酮) 16.3-氧-2-苯基丁腈(α-氰基苯丙酮)17.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4)-ANPP) 18.N-苯乙基-4-哌啶酮(NPP) 19.19.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氯代麻黄碱)
第二类:20.苯乙酸 21.醋酸酐 22.三氯甲烷 23.乙醚 24.哌啶 25.溴素 26.1-苯基-1-丙酮
第三类:27.甲苯 28.丙酮 29.甲基乙基酮 30.高锰酸钾 31.硫酸 32.盐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