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就座电梯被同乘女子缠住,那么应该如何定性与他的关系呢?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这样的案件很少发生,但它们是客观存在的。作者讲述了一个真实的案例,有权吸引玉石,希望激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案情简介:
李是一家外贸公司的推销员。他出差参加了交流会。会后,他准备回到酒店。从酒店门口到大厅,再到电梯,一个叫阿美的女孩一个接一个地跟着李。
阿媚年轻漂亮迷人,让李莫名其妙的遐想。不知道为什么女生总是跟着我。李下了电梯,到了我的楼层。阿媚跟着李走出电梯。李问阿媚是否也住在这里。
阿梅没有回答。她盯着李,好像她听不懂李的话。李怀疑阿梅精神不正常,于是转身准备进房间。阿梅随后进了房间。李告诉阿梅你应该回到我的房间,但阿梅什么也没说,只是看着李傻笑。
阿媚的行为让李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精神病人,根本无法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看到阿媚美丽的脸庞,李不禁想入非非,有与阿媚发生性关系的冲动。
之后,李某哄骗阿媚与之发生性关系,然后抱着阿媚进入休息。
另一方面,阿梅的父母在世界各地寻找她并报警。原来那天下午,精神异常的阿梅在母亲的陪同下买了衣服。就在母亲选衣服的时候,阿梅竟然溜出购物广场,直接跟着李进了犯罪酒店,之前的场景发生了。
接到报告后,公安机关进行了检查,并在三小时后通过监控录像找到了酒店房间。警方当场固定了李与阿梅发生性关系的相关证据,并认定李涉嫌强奸。经鉴定,阿梅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性防御能力。
李为阿梅纠缠自己而辩护,并自愿与她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后,法院认为被告李明知受害人阿梅是一名精神病人,仍违背妇女意愿,与她发生性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多行不义必自杀。没有人能逃脱违法犯罪的法律制裁。只有心存敬畏,遵纪守法,才能安全、健康、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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