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天团#夫妻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吗?
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关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遵守婚姻法倡导的相互忠诚的义务。如果违反规定,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净身出户、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实际上以保证书和“空床费”的形式存在。
从我们处理的离婚案件来看,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超过70%的案件涉及婚外情,“忠诚协议”的出现和存在是当今社会婚外情多样化、普遍的现实写照和缩影。“忠诚协议”的出现不是耸人听闻的,而是现实婚姻无过错方(通常是女方)的大胆尝试,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无奈之举。
目前法学界对“忠诚协议”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1. 履行和制裁这些协议是家庭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法院不适合处理这些敏感的家庭问题;
2.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只是一种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
3. 婚外情是一个道德问题,道德高于法律行为准则,不能限制合同,使其成为法律问题;侵权损害责任不能通过合同提前预设;
4. 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这样的协议,这必然会破坏纯粹的爱情和相互信任的婚姻基础,婚姻将不可避免地成为讨价还价,就像商人买卖一样。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1.《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同意处理财产,并有权处理财产。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婚姻法中抽象夫妻忠诚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2.只要在制定“忠诚协议”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也不能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金额是可行的;同时,如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署协议,法律应该承认协议中反映的真实意愿,法官应该接受协议。
读者朋友们,你们签过类似的“忠诚协议”或“婚前协议”吗?更支持哪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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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部分观点来自贾明军律师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实物》。